一文讲清民间借贷中的职业放贷人,下面是刑啊李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关联人的作用
近些年,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占比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算是法治的进步。
民间借贷纠纷虽是非常常见的民事案件,但其中仍有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细节决定成败”。
债权人如若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对自己的维权之路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笔者拟以一个系列的形式,浅谈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当中的常见问题。
【本文系第六篇——职业放贷人】
在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一文中,曾提到“职业放贷人”一词。职业放贷人是个热点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单独拎出来讨论一下。
一、法律禁止非法放贷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经营罪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应标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北京高院
同一或关联出借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或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案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的;3.在同一年度内,在同一法院涉及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者在全市各级法院涉及6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
(二)浙江高院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江苏高院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四)天津高院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五)河南高院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对虽非同一出借人起诉的案件,如果该出借人与其他出借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符合上述行为特征,也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对关联出借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具有亲属、朋友或其他密切关系;
(3)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
(4)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掩盖同一出借人的事实;
(5)借款合同、借据采用格式条款,且形式及内容高度近似。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其二是结合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以及资金来源等特征可将案件数量标准下降二分之一。
(六)宁波中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连续三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2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5件以上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2.案件数达到前述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一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3)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交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4)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理解与适用
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上述的规定:
(一)职业放贷人的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二)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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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联合贷款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联合贷及相关消费金融存在明显风险。本次调查或将为全国范围内联合贷业务的统一监管打下基础
文|《财经》记者 严沁雯 张威
编辑|袁满
疾驰扩张中的联合贷款业务引来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日前,多家银行收到央行下发的《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引发行业关注。某商业银行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该行已于昨日(7月27日)收到《通知》。
接近监管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本次调查的初衷主要是关注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业内人士指出,联合贷及相关消费金融存在明显风险,互联网平台将其p2p、现金贷等业务转给了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放大了杠杆。对于那些出现资产荒的银行,需要警示。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分析,“此次央行调查的内容显示,主要指向蚂蚁集团的借呗和花呗。据个人估算,蚂蚁集团小额消费信贷的业务规模在1.3万亿左右。对于银行来说,有资本充足率等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与机制,但蚂蚁集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如此大的规模一旦出现风险,大部分将最终由银行来承担,这将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调查或将为全国范围内联合贷业务的统一监管打下基础,预计今后联合贷业务的监管将有所加强。
风险走高引致监管摸底所谓联合贷款,指的是由两家或数家持牌放贷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发放贷款。主要参与者为银行和互联网企业。
2017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监管对网络小贷的收紧,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中小银行成为这类机构的主要合作方,“联合贷款”模式迎来迅速发展。
比起第三方合作线上贷款的另一种模式——助贷,互联网企业在联合贷款中的参与程度更高。客户通过互联网企业的入口申请贷款,资金、风控、贷后管理等皆由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共同运作,收入和风险则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来获取和承担。
对于银行来说,互联网企业在获客、场景等方面具有流量优势;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银行具有资金优势,联合放贷使双方联通各自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降低成本。
以较早推出联合贷款业务的微众银行和上海银行为例。
早在2015年,微众银行便与上海银行合作推出联合贷款业务。据上海银行2017年年报,除了微众银行,该行还先后与蚂蚁金服(后更名“蚂蚁集团”)、京东金融(后更名“京东数科”)、唯品金融等知名行业平台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上海银行的贷款业务获得了飞速增长。据财报显示,2018年,上海银行个人贷款和垫款余额(含信用卡)2768.2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9.05%,其中,互联网消费贷款余额达到1095.19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267.55%。到2019年,该行个人贷款和垫款余额3217.7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24%。
据《财新》报道,截至2019年10月,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中,蚂蚁金服已经占一半以上,约万亿元;微众银行2500亿元,平安普惠3000亿-4000亿元。这三家合计占到市场的90%,其余10%左右的市场被新网银行、京东数科、百度、消费金融公司等第二梯队的机构占据。
在行业繁荣发展之际,乱象也随之出现。
蚂蚁集团数字金融事业群总裁黄浩曾在《财经》发表署名文章,他指出,互联网信贷联营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向联营银行推荐客户的小贷平台或助贷机构,风控技术能力不强,甚至商业、金融的场景和数据也比较缺乏,却违规向联营银行提供直接或隐性的风险“兜底”。
二是银行风控管理参差不齐,部分银行的“独立风控”没有落到实处,完全依赖互联网平台或助贷机构。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再与不合格的助贷机构进行联营合作,容易在助贷机构和银行两个层面引发不良率攀升,造成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
据目前发布中报的中小银行财报显示,不少中小银行出现不良率攀升、拨备不足的情况。部分中小银行对联合贷款业务过于倚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联合贷及相关消费金融存在明显风险,互联网平台将其p2p、现金贷等业务转给了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放大了杠杆。对于那些出现资产荒的银行,需要警示。
在董希淼看来,此次央行开展联合贷款调查,主要出于了解联合消费贷款现状、加强风险防范的考虑。他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下行周期,信资产质量反弹压力较大,叠加疫情影响,个人消费贷款的坏账风险大大增加。“一些中小银行与互利网平台合作较为粗放,只负责‘出钱’和在贷款发放之后‘收钱’,放宽了风控标准。这样的做法,不符合近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他还指出,此次央行调查的内容显示,主要指向蚂蚁集团的借呗和花呗。据个人估算,蚂蚁集团小额消费信贷的业务规模在1.3万亿左右。对于银行来说,有资本充足率等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与机制,但蚂蚁集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如此大的规模一旦出现风险,大部分将最终由银行来承担,这将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此番摸底还有一个很重要一个目的:摸清行业的利率水平。过往行业内部分机构存在不少隐性收费,导致行业利率不够清晰,甚至超过监管规定的红线,对于鼓励普惠金融的监管层来说,这个现象是有悖初衷的。
对于此番央行展开的调查,银行方则表示理解,“今年以来,不良率大幅升高,客户违约、清收受限。”某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强监管信号来临《财经》记者注意到,由于出现时间不长,关于针对联合贷款的细则,监管层尚未有统一的直接相关政策出台。不过,监管层的态度一直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助贷平台密切关注的对象。
2017年8月份,银监会曾下发《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联合贷款模式的意见。通知要求,只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
2019年1月,浙江监管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强调,“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释放强监管信号。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联合贷款等模式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也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办法》同时要求,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董希淼认为,这一《办法》已经明确体现出监管层对于联合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态度。
而在苏筱芮看来,本次调查或将为全国范围内联合贷业务的统一监管打下基础,预计今后联合贷业务的监管将有所加强。
“在规模占比方面,部分中小银行对联合贷款业务过于倚重,可能存在隐患,不排除后续监管窗口指导或出台纲领文件。”
此外,苏筱芮还表示,联合贷款牵涉到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在导流获客、贷中监测、贷后催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划分标准不统一,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易造成各方推诿,例如近期备受重视的金融用户隐私数据保护工作、贷款后资金流向监测等。随着花呗接入央行征信的市场消息得到公开,未来联合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巨头公司如何参与征信报送工作,如何厘清分工,无论是机构还是用户都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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