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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会连累朋友吗(朋友欠钱不还导致我没钱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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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不还,对自己有什么影响?会不会连累家人?,下面是贷款帮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不还会连累朋友吗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不在意逾期,甚至恶意逾期,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假如,贷款逾期了,贷款到期不按时偿还本金,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影响?

又到底会不会连累我们的家人?

贷款逾期是什么样的后果?

逾期、到期不偿还贷款,如果是欠银行贷款的话,会影响自己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经济活动。

即个人无法再申请贷款,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无法再申请贷款。

贷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应该主动联系银行进行协商,宽限还款时间,对于逃避、客户经理催收协商无果,拒不偿还者,银行将对借款人进行起诉。

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贷款还不上,银行会采取的措施:若一次没有还款,银行将会经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若连续三次未还款,银行客户经理将进行催收,同样借款人会被罚息。

这还仅仅是一部分直接的后果,间接的你不还款连累的还有家人和担保人。

1.不能办信用卡;

2.不能申请贷款:如果个人已经有了不良的信用记录,且比较严重,就无法再在中国境内任何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3.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4.限制网购奢侈品;

5.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限制乘坐交通工具: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有不良信用的人,将无法通过淘宝、天猫、支付宝、神州租车等平台购买旅游、度假产品,也没法预定机票;

7.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0.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朋友欠钱不还导致我没钱还贷款

案情简介

小林与小汪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小汪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向小林提出借款要求,小林将自己的积蓄170,000元借给小汪,小汪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两人均签字捺印。欠条载明:小汪向小林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每月还款壹万元整,至还清为止。

2019年10月8日起,小汪又多次向小林借款,小林分十余次又借给其40,030元。小林几年来多次要求小汪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共计210,030元,但均未果。

经过很长时间的隐忍,小林终于找到了天用律所,决定向律师求助,但由于与小汪系朋友关系,不想将多年的关系毁在借钱这件事上,于是小林只是办理起草起诉状这一项委托。

天用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也非常理解小林的心情,虽然只是撰写诉状的服务,但无论案件大小,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天用律所的宗旨。于是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核实案件基本事实、手中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状后,指导小林在他住所地管辖法院立案,但当地法院不予受理,要求小林去小汪所在地法院起诉。

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与法官沟通,帮小林写了两份情况说明。虽然最后法院还是未给立案,但是小林感受到了律师的尽职尽责。承办律师又帮助当事人修改诉状,协助其补充小汪信息,最终得以在小汪所在地提交立案成功。

委托人在委托的时候已经处于崩溃状态,感觉没有地方可以给她立案,以为钱是要不回来的。通过成功立案,当事人对维护自己权益、要回借款充满了信心。

办案过程中律师已提前向小林说明,法院很有可能在小林所在地不给立案,让她有个心理准备。小林所在地法院不给立案后,想办法替委托人争取,在当地法院坚持不予立案的情况下,配合当事人在小汪所在地立案,在整个过程中,耐心、细致解答当事人的问题,安抚当事人的不安情绪。

不论案件收费高低,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与当事人积极、耐心沟通,不但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也在心理上给当事人加油鼓气。服务好当事人才有可能有二次委托、转介绍,要珍惜每个当事人,不要因为案件收费低、标的低,就把服务打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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