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低于贷款余额了,购房者需要担心什么?,下面是财经十一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
可能会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补足抵押物
文 | 郑慧 陈汐 刘建中
金融的核心是筹集资金,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借钱”。借钱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有充足的抵押或质押;第二,要按约定时间偿还。这两点中任何一点出现问题,借款者都可能会遇到麻烦。
比如,按揭贷款买房,如果到了每月还款的日子还不上,一段时间之后,房子可能会被银行拍卖。如果房产价格下降导致抵押不足,银行要求贷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或者补足抵押物,而贷款人做不到,银行有权力拍卖房子吗?
先说一个常见的场景:股市中的贷款。
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可以通过质押自家股票,筹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周转。股票市场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账户里的股票折算一个数额,以此数额为限向券商借款。
但是,如果股票大跌,就会出现实际借款数额大于按照股票价格折算的借款限额。这时按照约定,借款方就需要向出借方偿还部分款项,降低借款数额以符合限额。
市场大跌,在股票市场屡见不鲜,解决方案也已经运行多年。这套方案各方都认可、都遵守,已经成为了股票市场的基本规则。
但是,如果房价大跌导致贷款余额大于房价呢?
2021年以前,中国内地房价几乎单边上涨。曾有过短期的调整,但一般用不了两年房价就恢复上涨态势。所以,房价下跌导致抵押不足,一直不是房地产市场关注的问题。在内地房地产历史上,偶然出现过一些案例。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超宇在2012年左右曾接触过类似案例。彼时上海房价不稳定,有少数银行向个人购房者提出补足抵押物的要求。不过据他回忆,此类案例数量很少,也基本没有发生过争议到法院的情况。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银行大多是在企业经营贷的抵押关系中主动要求抵押人补足担保,而对于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则极少主张这一权利。”黄超宇说。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刘馨远,曾在2015年接受过此类案件的咨询。银行给他的当事人提出几种补足抵押物的方式:一是增加保证人,二是在银行定存一定数量的货币,三是提前还款,四是再提供其他房产做有限的抵押。他的当事人选择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补充担保。但最后,由于房价重新上涨,此事便再无后话。
银行要求补足抵押物现象再现
2021年之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深度调整,2022年很多城市成交量同比下降30%以上。2022年的房价显著下跌,有些城市的房价从高点接近甚至超过腰斩。
房价大幅下跌,购房者仍然要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而且此时还可能被银行要求补足抵押物价值。
12月22日,一位来自深圳的博主在微博上发帖称,由于贷款购买的房屋估值下降,银行致电要求他补足50万元左右的本金。据此博主后续透露,他所购买的房屋价格下跌幅度约40%。而综合评论区信息来看,该博主所持有的房产可能为深圳东部郊区的一栋别墅。为了解事情具体情况,《财经十一人》尝试联系此博主,但截至发稿并未获得回复。
虽然在中国内地银行要求个人购房者补足抵押物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在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历史上都曾集中发生过此类现象。
而且,如果房价下跌幅度足够大,房子价格会低于贷款价格,此时还会发生房子成为“负资产”的现象。在英国、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大量负资产的现象。负资产的出现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房价大幅下跌,二是偏高的按揭比例。
中国香港的按揭贷款一般为七成左右,而在实际操作中,借贷比例可能达到九成以上。倘若借贷比例为九成,一旦房价下跌超过10%,借款人手中的房产价值就可能会低于待还余额,从而变成负资产。
1997年,受亚洲金融风暴的打击及楼市供应量的冲击,中国香港房价下跌,由此出现大量负资产人士。
此后,中国香港楼市持续下跌。2003年,遭遇非典的香港楼市再次大幅下挫,香港楼市均价相较于1997年高位,跌幅一度高达70%。据香港金融管理局数据,2003年6月,香港出现105697宗负资产案例,占整体按揭贷款宗数的22%。这些负资产案例的未偿还贷款额高达1650亿港元,平均每宗欠款156万港元。
冰冷的数字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噩梦。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载的案例,在香港律所工作的赵伟(化名)曾于1997年贷款667.8万港元购买一套价值742万港元的房子。但到了2003年,该住宅的价值只剩250万港元。彼时银行要求他追加300万港元以弥补抵押物价值不足,但赵伟无法提供。银行则将房屋拍卖。银行拍卖得到200多万港元后,赵伟仍欠银行200万港元。当时的香港,甚至常有负资产者跳楼、烧炭等新闻见诸报端。
次贷危机时的美国,也出现了大量负资产案例。但不同的是,美国实行“非追索权住房抵押贷款”,即业主在放弃住房、承担个人失信后,便不用继续向银行还贷。因此美国房价大跌导致的贷款损失更多是由金融机构承担。
而在日本、香港等地,如果购房人放弃房产,除非购房人作为自然人完全破产,那么对于拍卖房产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金融机构仍然可以继续追索。
中国内地的住房抵押贷款同样可以追索。此外,由于内地并未普及个人破产制度,未还清的贷款有可能会伴随自然人终身。
2022年,国内某些城市房价大跌,有些房产成为了负资产。这些负资产的持有者需要担心什么?银行这时会怎么做?
银行的权利
如果房屋的市场价已经低于贷款,这时银行的利益受到了实质性影响。银行会要求购房者补足抵押物。方式一般有四种:一是增加保证人,二是在银行定存一定数量的货币,三是提前还款,四是提供其他房产做有限的抵押。
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补足抵押物价值?律师黄超宇告诉《财经十一人》,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考虑:
第一个层面,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关于抵押物价值减少,民法典第408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但此条款对抵押物价值下降的原因有所限制:价值减少得是抵押人自身行为造成的结果。因此,综合来看,目前内地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由外界因素造成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补足,并无明确规定。
第二个层面,合同双方的约定。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内容则成为主要依据。笔者收集了一些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发现几乎所有银行在合同中都规定了抵押人的相关义务。列举几例:
1、来自南京购房者的《浦发银行-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性住房贷款合同》:
“十、抵押物如发生价值不足或丙方担保能力下降,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2、来自南京购房者的《交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10.8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为此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汇丰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10.1.19 如抵押房地产因任何原因贬值或遭受损毁后其价值低于以下三者中之较低者:(1)签约前之评估价或(2)放款前之评估价或(3)本合同附件二所述抵押房地产的购入价,抵押人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能被抵押权人接受的担保以弥补不足(如抵押人所提供的担保是不动产,该不动产必须经由抵押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估值),或者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以降低未偿贷款余额。”
4、来自北京购房者的《工商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来自南宁购房者的《邮储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足部分应按甲方要求追加新的担保。”
6、来自杭州购房者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除本合同第20.8款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些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当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同时也是房屋的抵押人,应当补足相应的担保。据黄超宇介绍,如果借款人认为这些条款是银行重复使用的格式文本,没有用显著提醒或解释的方式来引起合同签订者注意,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其无效。但在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之前,这些条款在形式上推定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刘馨远表示,即便房屋价值下跌至略低于贷款余额,只要借款人能够继续正常还贷,银行一般也不会立马要求补足。一方面,对于银行而言,业主正常还贷才是最根本的诉求。另一方面,银行要求补足抵押物,可能会激化矛盾,导致业主停贷,而如果走到拍卖的程序,银行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执行成本。
另有一位律师告诉《财经十一人》,由于环京房价下跌,某银行客户曾向他咨询抵押物价值贬损该如何处理。该客户指出,根据合同条款,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补足。“我们给的建议还是以协商为主,避免走到诉讼阶段。(采取诉讼手段)不符合现在保交楼、稳民生大局的政策。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产生示范效应,不利于社会稳定。”该律师表示。
上述接受采访的律师均认为,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的需要,银行不太可能大面积要求普通购房者补足抵押物。
但也有律师提醒,如果银行确实提出这一诉求,而借款人拒不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条款,银行可能有权利要求一次性还款,或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
作者为《财经》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编辑:刘建中
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应遵照执行依据的顺位执行,对于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可采取控制性财产措施
实务要点
第一、程序方面,《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问:《终本规定》第十条中,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如何立案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追加请求,执行裁定书应如何立案号?答: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均应编制“恢执”字号。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江苏高院评价“案件尚未恢复执行的,除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以外,不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本案中,启东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即扣划被执行人顾群昌银行存款,程序不当。”
第二、执行依据判项“顾群昌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执行依据直接确定债权实现顺序及责任形式。执行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各被执行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的形式多样。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法典》将共同责任分为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执行中应根据不同被执行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对承担补充责任的债务人进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裁判要旨:1.执行法院应当将承担补充责任的债务人列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2.执行法院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财产;3.执行法院在对主债务人抵押财产没有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应径行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江苏高院评价“应首先执行荣事达公司抵押财产,对不足部分可要求顾群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仅因抵押物被转让而不再执行抵押财产,径行要求顾群昌承担保证责任并扣划其银行存款6万元,有违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清偿顺序。”
第三、我们注意到,本案系保证合同追偿纠纷案,对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追偿,且主债务人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即混合担保,此时,债权实现顺序就较为关键。我们之所以探讨债权实现顺序,原因是混合担保中,在执行状态下,部分执行依据(裁判文书)没有确认实现债权的顺序及责任形式,当保证人或者其他抵押人以执行异议方式主张执行先后顺序时,即保证、多个抵押人对债权担保,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执行中,通常先予执行抵押物,理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4号“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院评价“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应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时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其他担保义务人对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存在顺位信赖利益。”
还有一种情况,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保证人的免责条款,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考察抵押权人是否放弃抵押权,重点在于抵押权人是否主张权利,其形式可以是非诉讼方式。理由是最高院解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以及该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抵押权的行使存在“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亦即抵押权人可以通过非讼程序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有选择权,不是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仅以抵押权人未对债务人抵押财产行使诉讼,视为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从而保证人免责不当。
案情介绍
一、银洲公司与荣事达公司、顾群昌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顾群昌的银行存款4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启东法院查封顾群昌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房产。
2014年3月19日,启东法院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荣事达公司支付银洲公司代偿款354315.31元及利息;银州公司对荣事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代偿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顾群昌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5月15日,银洲公司申请执行。
2012年4月1日,抵押人荣事达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被担保债权40万元。抵押物为,1.慈星全电脑横编机8台,净值675051.68元;2.大纬全电脑横编机4台,净值205444.48元;合计880496.16元。荣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静荣称,4台大纬全电脑横编机变卖给袁国章,价款14万元;8台慈星全电脑横编机变卖给浙江人,价款16万元。
二、2012年10月29日,启东法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4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作出(2014)启执字第1423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荣事达公司与顾群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7年8月29日恢复执行,2017年9月27日,启东法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423号执行裁定,一、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顾群昌名下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已协助将60000元划至该院银行账户。
顾群昌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民事判决确定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抵押物尚未评估拍卖也未折价给权利人,故其是否承担义务尚未确定,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前置条件,不应承担失信的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抵押物被另行处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经解决。请求退还扣划的6万元,删除失信信息,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启东法院认为,(2014)启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确定顾群昌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判决,应当先将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应由顾群昌清偿。本案执行在尚未对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对顾群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原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予纠正。扣划的6万元应予退还异议人的银行账户,裁定冻结。删除异议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在未确定抵押物所清偿的债务数额的情况下,启东法院保全异议人的房产,并无不当,故其要求解除对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启东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苏0681执异157号执行裁定:1、变更启东法院(2014)启执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第一项“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变更为冻结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2、变更启东法院(2014)启执字第1423号执行决定,变更为“将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驳回顾群昌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三、南通中院认为,本案中,顾群昌是(2014)启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之一,虽然执行依据主文中明确“顾群昌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执行法院已经查明上述抵押物灭失,实际已无抵押财产可供执行,银洲公司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已无法实现。顾群昌作为保证人,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对银洲公司的债权予以清偿,启东法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顾群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案中,顾群昌的银行账户和名下房屋已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该财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故依法不应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失当,应予调整。
南通中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苏06执复36号执行裁定:一、维持异议裁定第二、三项。二、变更异议裁定第一项为“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即维持启东法院(2014)启执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第一项。
四、江苏高院查明,2014年9月9日,启东法院向新标针织厂负责人袁国章了解抵押设备转卖情况。袁国章称,荣事达公司(陆静荣)将4台大伟全电脑横编机以14万元出售给新标针织厂,因为双方关系很好、比较信任,没有办理手续。2014年10月29日,启东法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4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27日,启东法院以上述执行案号裁定扣划顾群昌银行存款6万元,并全额扣划至法院账户。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执行依据确认顾群昌对抵押物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物被转让的情形下,启东法院要求顾群昌承担保证责任并扣划其银行存款6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第一,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案件恢复执行。案件尚未恢复执行的,除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以外,不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本案中,启东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即扣划被执行人顾群昌银行存款,程序不当。
第二,本案中,荣事达公司以12台全电脑横编机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执行依据亦已明确顾群昌对荣事达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应首先执行荣事达公司上述抵押财产,对不足部分可要求顾群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顾群昌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仅因抵押物被转让而不再执行抵押财产,径行要求顾群昌承担保证责任并扣划其银行存款6万元,有违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清偿顺序,启东法院异议裁定予以纠正并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南通中院复议裁定认定抵押物灭失、无抵押财产可供执行、银洲公司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裁定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执复36号执行裁定,维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执异157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顺序丨补充责任丨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631号“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顾群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景水平审判员唐志容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032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物权法》旧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新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旧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新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新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问:《终本规定》第十条中,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如何立案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追加请求,执行裁定书应如何立案号?
答: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均应编制“恢执”字号。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第十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抵押物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729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