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普法周刊 | 民间借贷中的转贷行为,下面是高朋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帮别人还贷款怎么办
案例讲述
张女士在李先生开设的A公司担任副总,私下二人关系非常好。去年因为疫情,A公司的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经营出现了困难。于是李先生找到张女士,表示目前A公司的银行贷款已经出现了逾期,现在急需一笔资金缓解,自己凑来凑去,还是差40万元,希望张女士能够帮帮自己。张女士手头没有多余的资金,但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还是想帮一下。于是,张女士想到了信用贷,便从某银行以自己名义借款40万元,并在贷款到账的当天全额转到了A公司的账上。李先生得知张女士是从银行贷款帮助自己,非常感动,并立即表示每月张女士应还的本金和银行利息,由A公司按月汇款给张女士,此外每月额外给张女士2000元的利息,双方还就此签订了借款合同。谁料,从第四个月开始,A公司不再给张女士汇款,李先生说公司经营未好转,确实没有钱了。这也导致张女士的银行贷款出现了逾期。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分析
一、张女士与某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
银行的借款合同中一般会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约定,借款人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银行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则可以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是解除合同的措施。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金额按期足额还款,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罚息)、被银行催收、贷款额度被降低或冻结的法律风险,同时会在本人征信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今后申请贷款。
二、张女士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出借人将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不论出借人是否从转贷行为中获利,均因转贷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从而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张女士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前述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案还涉嫌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做了规定,即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李先生允诺按月给张女士额外利息2000元,实际是将张女士陷入了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的境地。
员工可以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公司,但是不能将贷款来的钱出借给公司,否则将面临个人征信受影响,与公司间借款合同无效,甚至面临涉嫌高利转贷犯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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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专门帮贷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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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互联网时代,网贷如同一把双刃剑,对于许多人来说,它既是生活的救星,也可能是毁灭者。今天,我们将讲述一个普通学生,他不仅陷入了网贷的泥淖,还用独特的方式颠覆了近一半不正规的网贷平台,引发了一场引人瞩目的事件。这个故事将揭示出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阴谋。
正文:
在云南的一个宁静村庄,生活宁静而安逸。村里有一名年轻学生,我们姑且称之为张同学。张同学的家境并不富裕,但他一直是个普通的学生,直到他前往大城市求学后,一切开始发生了变化。
在大城市,张同学似乎被种种消费诱惑冲昏了头脑。他变得铺张浪费,无法抑制地购物。随之而来的是他父母给予的生活费已无法满足他的奢侈品欲望。
于是,为了满足他越来越奢侈的生活,张同学毫不犹豫地使用了一款贷款软件,借款超过一万元。日子变得轻松,但还款的截止日期已经迫在眉睫,而他的钱包却空空如也。
这时,他产生了一个匪夷所思的主意,面对催款的人,他提出:“我自己没钱,但我可以为你们引荐一些借贷的资源。”
"资源"在这里指的是更多需要贷款的人,这个主意让贷款方感到兴奋,于是他们同意了张同学的提议,让他赶快找到更多借款人。张同学迅速回到了自己的村庄,这个偏远的村庄对外界一无所知。此外,村庄里的很多人因为早前的贷款问题已经被列入银行的“失信名单”,无法再次贷款。
于是,张同学把这个消息带回村里。在村庄里,人们感到似乎找到了一条出路,因为他们没有更好的选择。他们决定尝试一下,毕竟那些高利贷机构也不敢前来讨债。然而,没人预料到事情会发展得如此顺利。
张同学聪明绝顶,他深知不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因此,他为全村的村民都申请了一张假身份证。
在选择贷款平台时,他们也极为小心,他们避开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明确的平台,而是选择那些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平台。这样一来,即使被查到,贷款方也不敢前来讨债,因为即使他们前来,面对村里的数百人,也难以占到便宜。张同学趁着这个机会大胆行事。
他带领全村人民向高利贷机构借贷,一旦获得贷款,他们就会去花天酒地,毫不担心无法还款。
然而,当还款日期来临时,贷款方发现一个不可思议的事实,没有一个人还款!这让贷款方非常焦虑,因为如果这笔钱无法收回,他们可能会面临破产,还需要偿还一大笔贷款。
贷款方急匆匆地找到了张同学,要求他们还款。然而,张同学却显得不以为然,认为贷款方不会采取任何强硬手段,即使他们无法还款,也可以选择将其告上法庭。
张同学和全村人一样,拒不还款,而贷款平台却束手无策,即便他们曾考虑采取暴力手段,但面对整个村庄的五百多人,他们不敢轻举妄动。最终,全国将近一半的贷款平台陷入了破产的深渊。
以案释法:
为什么贷款公司不选择报警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八十条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这就意味着,根据我国法律,小额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而这家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所以,即使贷款公司选择报警,他们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贷款公司没有选择报警的原因。
那么,村民们是否可以不还款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编,第六百七
十一条规定了如果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贷款人应赔偿损失。同样,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收取借款,他们应按约定日期和数额支付利息。
这意味着,村民们仍然有责任如数还款,因为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支付利息。虽然这家高利贷公司可能违法,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完全不还款。
然而,张同学选择的借贷平台明显是一些不法分子的平台,它们曾经给很多人带来痛苦和苦难。这些平台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目前的情况却不同。这次事件是由于个人贪欲的驱使,打着制裁邪恶的旗号四处借款,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
案例的曝光和分享,旨在教育人们了解法律,以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同时,这也是对不正规贷款平台和高利贷的一种呼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这个故事提醒我们,虽然互联网时代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渠道,但我们也必须谨慎行事,避免陷入不正规贷款的陷阱。与此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监管,打击不法贷款行为,保护公众的利益。
总之,这个故事展示了一个人如何以不正当手段操纵了贷款系统,最终导致了多家贷款平台的倒闭。虽然贷款行业存在着问题,但我们也必须牢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以避免滥用贷款权益。希望这个案例能引起更多人对贷款行业的警惕,并促使相关方采取措施,以确保公众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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