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峻农商银行因员工办理借冒名贷款等被罚50万,下面是中国网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工作人员冒名贷款
中国网财经8月3日讯 昨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因员工办理借冒名贷款、借用贷款客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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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诈骗犯罪呈迅猛发展趋势。贷款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犯罪活动也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但是目前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却存在缺陷,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案情介绍1993年9月,被告人郭建升申请登记注册而成立北京市糊涂楼饭庄。1995年10月,由郭建升与张志宏、鲜威三人合伙共同发起出资折合人民币共300万元人民币注册登记成立了北京市升宏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升宏公司)。
1996年7月20日,升宏公司在郭永瑞的推荐下,到北京招商银行中关村支行的一家银行办理了三百万元的贷款,而北京市大栅栏工商企业总公司则出具了一张不可撤销的贷款保证书。同年八月二日,中关村支行向升宏公司的账户上转账了三百万元。
升宏集团董事会在八月六日后宣布,将一笔约195万元人民币,用于对北京市“糊涂楼”饭庄的扩建和与公司其他日常资产的生产运营进行增资,剩余人民币104.0625万元。被告人郭建升向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经营部支付支票,并以个人名义在朝阳区安慧北里16号楼1209、1210号房屋购买。
1997年末,刘荟梅(北京市迷魂楼饭庄的前雇员)以80,000多元的高价将其转让,之后郭建升以其个人名义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的怡园别墅6号和15号住宅中的两栋房产进行拍卖。之后,于十二月十六日,以升宏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两百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
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借款到期后,由于升宏公司及北京市酒楼饭店经营不善,资金流动陷入困境,此后,营业部多次打电话要求郭建升偿还欠款,但被告表示公司目前运营资金困难,无力偿还。
待经营条件好转再还款。截至犯罪时升宏公司尚未按期还款。郭建升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以涉嫌借贷诈骗罪被捕。
判决结果北京市一中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宣判了郭建升无罪的判决。
原审判决结束后,郭建升被判无罪。
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中院曾对此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
正如本文开始论述的郭某某涉嫌贷款欺诈一案,虽然升宏公司和郭建升在申报贷款时,确实有一些信息不够准确,或者是不符合规定,
但从一、二中院的判决来看,郭建升作为升宏公司的法人,在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时,并未对北京市“糊涂楼”及其附属公司的关系进行隐瞒。
升宏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数据存在虚假、虚报等数据,属于欺诈行为,但无法直接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理论界争议较大。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依据
《刑法》第193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五种行为方式,该纪要规定了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但是,这份纪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一份关于司法内部工作的参考意见。
对于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没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工作会议记录。
《纪要》指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现非法占有,没有骗取贷款,或者在犯罪时能履行偿还债务,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不能被定罪的。
这就意味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对于放款舞弊行为,以及最终无力偿还的人,也不能直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坚决否定了借贷诈骗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第193条中所提到的某些行为,而且同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才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以犯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标准,以此来确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在本案中,被告人郭建升申请贷款过程中虽有使用虚假信息申请贷款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还需借助其他更多事实予以确认证明。
综合本案事实,郭建升对取得的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来说,郭建升并未将贷款款项用于其个人;且该公司未拒绝归还贷款,且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根据《纪要》精神,结合本案与郭建升有关的事实表现,检察院模糊了作为刑事违法行为的贷款诈骗罪与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贷款诈欺而对郭建升进行有罪认定,而法院却对此作出了精确的界定,认为郭建升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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