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贴士 民间借贷,有4种人要分清!(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下面是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中间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法商之家;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樊婷丽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一、相关案例
(一)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林某系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6日,经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在日照市岚山区经营海产品生意的王某,并借给他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李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林某遂将王某和李某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向法院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条,借条显示,李某虽未与王某一样标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但确实在“借款人”下方签了名,且姓名前未做任何标注。法庭上,李某辩解道,林某和王某互相不认识,自己介绍了他俩认识,100万元不是小钱,为了打消林某的疑虑,能借钱给王某,自己才签了名。
2015年4月底,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诉讼中,李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却紧挨着‘借款人’下方签名,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字样,说明其认可自己借款人的身份。”法官说,另外,从其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对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的格式要求,故应认定李某为借款人,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介绍人还是保证人?
2004年5月,被告潘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淮滨县吉庙乡开办大米厂,因资金不足,让被告李某帮助借钱。经李某介绍,原告王某先后借给潘某、王某某共计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由潘某分别向王某、崔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署了“介绍人”,王某某将其原写给王某的借条抽回后撕毁。崔某
2006年11月4日,原告王某、崔某于起诉被告潘某、王某某、李某时,李某曾向王某、崔某出具一份承诺,内容是:关于王某某、潘某的财产提供如下:城关西城信用社尚忠部有王某某的1套房产,备战路门面店3间二层1套;1部大货车、1部小车;另有单位工资;在郑州市开的“信阳风情”饭店。以上财产法院判决后,(如)潘某、王某某的财产(执行)不到位,李某负责追究,提供地址,保证执行到位。后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王某、崔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我们对李某的担保责任诉请缺乏依据。我们原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潘某和王某某夫妇,是李某找到我们说,钱存在信用社没有几个利息,不如借给其哥潘某做生意利息高,而且由其担保还款。由于我不认字,缺乏借贷、介绍、担保等法律知识,以致李某为逃避担保法律责任将“担保人”写成“介绍人”也未能及时纠正;借出的23万元现金,我们都是交由李某转交给潘某、王某某的;在第一次诉讼中,李某写的承诺具有保证的性质。
而李某答辩称:我与上诉人王某、崔某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崔某诉请的23万元债权是潘某所借,王、崔诉说将借款交给我不是事实。我也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仅是双方的借贷介绍人,我在字据上签字,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负责协助。
原审认为,被告潘某、王某某分别3次向原告王某、崔某借款2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虽然未在借条上署名,但该借款发生在潘、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家庭债务,潘、王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是该借贷关系的介绍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某对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在借贷中,虽起联系介绍作用,但在诉讼中,提供了债务人潘某、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保证执行到位,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对王某、崔某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崔某诉请李某对该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潘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付上诉人崔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付清时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李某对被上诉人潘某、王某某向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不同身份,不同责任
(一)担保人
民间借贷保证人,是指与出借人(债权人)约定,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偿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
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二)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三)介绍人
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似,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即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见证人
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见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三、实务提醒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随意性等特征,当事人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为写明自己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款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共同借款人;
二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
作为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可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朋友是承担连带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朋友承担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电话:0451-82815701 82815702
传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抚顺街1号
Email:hrbzcw2013@163.com
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
一起民间借贷
中间人“牵线搭桥”
谁料借款人玩“失踪”
出借人起诉中间人
要求其还款
中间人是否要担责?
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熊某和张某系亲戚关系
经张某居中介绍
熊某以银行转账方式
借给胡某5万元
未打借条
口头承诺用半月即还
到期后
胡某对熊某的多次还款要求
不理不睬
且直接玩“失踪”
熊某多次微信、电话
联系张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
张某系案涉借款的中间人
不能证明
其已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
且无证据证明
其从该笔债务中
获取经济利益
故熊某和张某
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判决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行经济中
民间融资较为活跃
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
往往会通过亲戚朋友
寻找和介绍出借人
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
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
俗称“中间人”
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
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
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
此时中间人
若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
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
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
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
审理此类案件应重点查明
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
进而作出公正判决
日常生活中
出借人应增强维权意识
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
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
收据等重要凭证
并提供担保
也不要轻易给别人借款
做担保人或中间人
以免因朋友赖账
让自己失了交情
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来源:豫法阳光、桐柏县法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贷款中间人的法律责任(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9047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