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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借给别人还贷款算(贷款借给别人合法吗)

贷款知识 律法同行 原创

多笔债务中,债务人还款性质属于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认定?,下面是律法同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资金借给别人还贷款算

前些天遇到一个案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时间从13年持续到14年,借款本金高达近600万,债务人累计还款290万元。

双方在还款时对于还款性质没有书面约定。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全部属于归还利息。但是债务人主张因为借款本金较高,并且前期月利息高达3分、4分,所以已经跟债权人约定还款均是本金,利息等到最后再结算。但是对于对方的说法,双方均不认可,而且双方也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原则,进行了计算。即:按照原告还款的时间和金额,先行抵扣借款在前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这样计算下来,债务人所还的290万有部分认定成了归还的本金,部分认定成归还的利息。并且依法对于双方约定的过高部分的利息进行了调整。

附: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之后的摘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亲戚关系,二被告因干工程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称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法律保护的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是分多次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年8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8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8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据此规定,自借款合同成立至 2020 年8 月 19 日,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的利率,应当按照原告起诉时 LPR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即 3.65%x4-14.6%计算。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二被告所还的 2900000 元,还清了前 12 笔借款的本息,第 13 笔借款即 2013 年 8 月 15 日,二被告向原告所借 382500 元的利息已经付至 2016 年9 月3 日,该笔本金未还。关于二被告抗辩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提供的***、***的证言以及原告与二被告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一直在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二被告在通话录音也表示愿意还原告钱,因此,二被告主张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11900 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 1、2013 年 8 月 15 日所借的 382500 元的利息,以 382500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9 月4 日至 2020 年8 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14.6%计算;2、2013 年 9 月2 日所借的 127500 元的利息,以 12750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9月2 日至 2020 年8 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3、2013 年 9 月9 日所借的 170000 元的利息,以 17000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8 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4、2013 年 9月 17 日所借的 262400 元的利息,以26240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20 年8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5、2013 年 10 月1 日所借的 287000 元的利息,以287000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0 月1日至 2020 年8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6、2013 年 10 月 13 日所借的 164000 元的利息,自2013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7、2013 年 10 月 15 日所借的 205000 元的利息,自 2013 年 10月 15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8、2013 年 11月5 日所借的 197500 元的利息,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20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9、2013 年 11 月8 日所借的276500 元的利息,自 2013 年 11 月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 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0、2013 年 11 月 13 日所借的 395000 元的利息,自 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0 年8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1、2014 年 2 月 18 日所借的 109500 元的利息,自2014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2、2014 年 2 月 21 日所借的 109500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2月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年8月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3、2014 年 3 月3 日所借的 109500 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至2020年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年8月 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4、2014年6月26日所借的205000元的利息,自 2014 年6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5、2014 年 6 月 27 日所借的 164000 元的利息,自201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6、2014 年 7 月 14 日所借的 395000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7月14 日至2020年8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年8月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17、2014 年8 月20 日所借的 152000 元的利息,自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年 8 月 19 日按照年息 24%计算,2020 年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 14.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00 元,由原告***负担 5853 元,被告***负担 1824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贷款借给别人合法吗

贷款见证人何以被“套路”成贷款人?

上海十一家助贷公司套路诈骗手续费两亿元

“小额无抵押、随借随还、即时放款。”网上常出现类似助贷平台宣传语,而这背后很可能是以“助贷”为名套路骗取贷款手续费的陷阱。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上海警方近期侦破利用信贷业务实施套路合同诈骗系列案。一些不法分子招揽有意办理贷款但存在征信瑕疵的借款人,引导他们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作为担保人协助办理贷款,实际是用亲友身份借贷,并骗取借款人高额助贷服务费,致使许多借款人亲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信贷债务,还可能引发借款人、亲友及中介之间的矛盾纠纷。

今年3月至7月间,上海警方开展多次收网行动,成功捣毁11个非法助贷中介公司,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名,涉案金额2亿余元。

亲属见证贷款却背上债务

去年11月,市民李先生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则贷款广告,由于此前有一笔贷款逾期,但又急需流动资金用于工程项目,便电话联系了客服。据客服介绍,公司可以为有征信瑕疵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并邀请李先生前往门店详谈。

门店内,公司业务员带着李先生前往就近银行拉取了征信报告,并提出由于征信评分不足,李先生需寻找一名征信良好的见证人帮助其提高征信评分,见证人无需担保、不用签字,只需当面见证贷款办理即可。李先生便找到弟弟作为见证人一同前往公司办理贷款。

办理贷款过程中,业务员声称,由于李先生征信不佳,需由见证人开设“虚拟账户”用于贷款过账,但贷款人和还款人依然是李先生。李先生和弟弟信以为真,便与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帮助办理20万元贷款后,李先生需支付贷款金额的19%作为助贷手续费。

随后,公司业务员以“帮助开设虚拟账户”的名义,使用弟弟的手机进行操作并多次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再将弟弟“虚拟账户”上的贷款转账至李先生银行账户,并嘱咐李先生要记得按时还款。

李先生收到钱款后深信不疑,以为自己果真成功办理贷款,便向公司支付了手续费。然而不久后,李先生的弟弟却发现自己名下的账户中有贷款需要偿还,两人这才发觉被骗。

与李先生有着类似经历的借款人不在少数,今年3月,上海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本市多起助贷纠纷事件的背后,存在非法信贷中介公司在业务过程中诈骗借款人手续费的情况。警方对此高度重视,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即牵头普陀公安分局等4家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并迅速锁定了多家在本市以提供助贷服务为幌,骗取借款人助贷手续费的非法中介公司。

名为助贷实为骗取手续费

经警方调查,自2022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非法助贷中介公司,下设业务部、渠道部、人事部、财务部等不同部门负责推广运营。经营期间,犯罪团伙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低利息”“无抵押”贷款广告,招揽征信不佳的潜在借款人进行网上登记,随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并冒充银行合作方、银行签约中心名义,以“可为征信不良客户办理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邀请借款人至公司详谈。

随后,公司业务员会接待借款人前往就近银行查询征信记录,并在明知借款人资质较差、难以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以担保增信为由与借款人洽谈,诱导借款人寻找一位征信良好的亲友,以所谓贷款见证人、担保人的身份前来协助办理贷款。借款人同意后,公司便与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公司收取贷款金额15%至30%不等的助贷手续费。

待借款人及其亲友到店后,公司业务员再通过“客户放款需要配合见证”“贷款放款至客户亲友账户是必要流程”等话术层层设套,诱导借款人亲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手机网银完成贷款申请,致使借款人陷入自己成功办理贷款的错误认知。若后续亲友发现其是实际贷款人,公司业务员再以“会要求客户承诺按期还贷”等话术进行搪塞。

今年3月至7月间,上海警方开展多次收网行动,成功捣毁11个非法助贷中介公司。目前,该案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抵押莫轻信办贷需谨慎

“不法分子虚构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事实,隐瞒实际是以其亲友身份办理贷款的真相,从中骗取高额手续费。借款人支付高额助贷手续费,增加了融资成本,加大了还款压力;借款人亲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贷款,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更可能引发次生危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钱红昊告诉记者,这类犯罪具有较强迷惑性,且呈现网络化传播趋势,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

据悉,在公安部的部署协调下,上海警方针对当前发案较为突出、危害性较大的不法信贷中介违法犯罪,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波次集中打击整治,有效震慑犯罪,以打促防推进行业风险清整。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累计侦破信贷领域经济犯罪案件200余起,涉及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高利放贷、通过虚假助贷服务实施套路诈骗等各类信贷领域违法犯罪,捣毁各类犯罪团伙100余个,挽回经济损失1.15亿元。

接下来,上海警方将持续保持对各类信贷领域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继续会同监管部门形成打防联动合力,强化领域区域风险管控和源头治理,有力维护本市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要注意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抗风险能力,谨防落入信贷陷阱,同时也应珍视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在办理贷款时,要警惕不法分子冒充银行、银行贷款中心等发布贷款广告,以及谨防“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理贷款”等话术陷阱;要看清借款人信息、借款用途等重要内容,谨防转贷风险;对于“确保贷款成功”“低息借贷”“随借随还”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所谓“助贷”服务,应保持“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戒心,避免掉入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法治日报 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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