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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有保全可以贷款吗(公司账户被保全了怎么办)

贷款知识 国咨律所 投稿

广发银行请求冻结他人财产合法吗?论诉前保全的适用及风险,下面是国咨律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司贷款有保全可以贷款吗

据财经新闻报道:2021年7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广发银行近日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亿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恒大集团今日在官网发布声明称,项目贷款1.32亿到期日为2022年3月27日。对于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并称公司将依法起诉。

法律意见

首先,广发银行申请冻结了恒誉置业、恒大地产银行存款1.32亿元,或者保全其他等值财产;恒誉置业本质是恒大地产的全资子公司,恒大地产全资控股恒大地产南京置业,恒大地产南京置业全资控股南京恒仕融,南京恒仕融则全资控股了恒誉置业。广发银行之所以可以直接保全恒誉置业和恒大地产的财产,原因可能是:1、二者均是广发的借款人(债务人);2、其中一方是借款人,另一方是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否则,一般而言不会直接保全财产。

其次,诉前保全相比与诉中保全,可能相对而言情况更加紧急,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1、不采取保全措施,容易造成执行不能或者损害债权人的情形;2、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3、受理法院有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4、申请人应当提供等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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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裁定是法院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就会立刻执行。由于保全会冻结、扣押、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因此,虽然申请人有申请的权利,但是否裁定准予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审慎适用的。毕竟若保全错误,不论是申请人或者是法院,均可能面临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的风险。

江苏地区法院确定担保的的方式,除了看保全数额外,还会考虑损失数额,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损失计算依据,法院酌情考虑担保数额,但损失计算材料并不是必须的。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诉前保全可以免予担保,但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故,本案中广发银行申请诉前保全可能并没有提供担保。

再次,理论而言,诉前保全不以案件立案为必要;但实践中,一般是案件立案后,才有机会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对于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以及担保的要求都很规范,如:部分法院要求必须等额现金担保,部分法院只认可“中字头”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浙江地区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予以认可的。

笔者很理解委托人对于保全的需求,担心被申请人后期财产转移等,但是要理解司法实践与法律制度的平衡与适用;并非是提交申请,法院就必然会准予保全申请的。

最后,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保全造成损失是大概率的,但是前提是保全错误,并不是以申请人败诉为触发要件的。保全错误的衡量标准主要包括:1、保全的审批是否合法,保全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要件;如果符合,那申请人只是依法行使权利。2、保全是否具有明显错误,比如:超额保全、或者明知己方具有过错仍然滥用保全等。

本案中,恒大方主张还款期限尚未届至,广发银行滥用保全,这并非不可能;但是若广发银行有充分的证据,如:恒大房已资不抵债、没有偿债能力、或者经催告后并未作出相应的说明及担保,笔者认为广发银行提请诉前保全也是合理合法的,如若不是,则可能涉嫌滥用保全,因此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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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被保全了怎么办

为了保障后续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很多原告在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往往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通常被保全的财产为银行账户、被告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的不动产等等,其中不动产又区分很多种情形,有大产权、有小产权、也有在建工程等,下面我们就不动产的保全进行梳理分析。

1.若被告已经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或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取得权属登记,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的方式予以保全,并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销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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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被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已经缴纳了全额或部分土地出让金。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第十四条,被执行人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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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被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涉案房屋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保全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通过查询《XX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X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中提到,对于城中存未办理物权登记部分的改造项目中的不动产,对其权属判断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应结合国土局及市资源局发布相关文件进行确权。但此种情形下,认定全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难度很大,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的难度很大。

4.若被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涉案房屋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有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进行确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也即对于小产权房的执行有了依据。而且考虑到实践对于小产权房交易的判例,但若未实际履行,购房人还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则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出卖人收回房屋的获利、购房人返还房屋的损失、区位房屋重置等各方面因素,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避免失衡,维护公平。若购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基于诚信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房产价值的波动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因素,则对合同效力不做表态,认可购房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也即目前小产权房依然有交易的可能性,若不能保全,则可能导致财产隐匿或转移,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虽然小产权房无法确定权属,但应当认可其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小产权房具备可执行性,类比而言,可以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的方式予以保全。但前提是被告占有涉案房产有充足证据,若没有或证据不足,而且还考虑到第三方主张权利,法院无法判断被告是否占有涉案房产,则保全可能不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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