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上学”利益链背后:顶格判刑才3年,只赚不赔,下面是凤凰WEEKLY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冒名贷款 量刑
周兼明
不久前,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在报考成人高考时发现,她16年前被人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很快,当地官方组成调查组有了初步结论。冒名顶替者系山东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某某,已被解聘,其学历也被注销。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立案审查后,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事未平,一波又起。《南方都市报》记者检索公开信息发现,在2018年-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共计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学历已被作注销处理。
这些年,虽屡有冒名顶替入学者被曝光,但这两起新闻还是引发了媒体和网友的广泛关注。记得2009年罗彩霞案曝光后,仅河南一二本学院就清查出300多名造假学生。这些被顶替者,多来自信息不畅的底层家庭,而顶替者大多家境不错,故有机会冒名。对陈春秀这些被顶替者来说,高考几乎是他们改变个人命运甚至家族命运的唯一机会——高考中榜自古就是底层人民的上升通道——就这么轻易被剥夺了。他们被顶替的何止是姓名和学籍,分明是受教育的机会和另一种人生。原本,他们获得大学学历,能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如今却不得不继续务农或从事收入极低的体力劳动,无论是职业选择还是婚姻选择,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代价都不可谓不大。被顶替者陈春秀16年后,还想着报成人高考就是一个明证。
从前些日子被深挖的仝卓案可看出,只伪造一个应届生学历,就牵涉到20多人协同造假才能完成,而冒名顶替上学涉及的环节可能更多,需经过盗窃通知书、阻断被顶替者信息、伪造户籍、伪造身份证、伪造学籍、伪造档案、填报志愿、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过大学审查关等多个环节,如果不是多部门多人协同作案,很难顺利完成从录取到正式上学等一系列流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大面积的造假,无非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当年轰动全国的罗彩霞案,最终也只是造假者的父亲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行为被逮捕归案,参与造假的班主任和派出所所长被行政处分了一下,其他户籍地公安、相关教育部门和大学招生办,基本都不了了之。罗彩霞曾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额13.5万元,法院最终以调解方式让冒名者给付了4.5万元结案。
现有法律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以及个别地方执法有待加强。教育与高考在当下中国,仍是一个巨大的利益链,其中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如果法律不及时跟进,那么学生个体权利的被剥夺就会成为常态。
从目前刑法看,对这类冒名主导者适用的主要罪名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从已公开的一些判决看,判处的多是三年以下的刑期。而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涉嫌徇私舞弊罪或渎职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曝光的一些案件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因冒名顶替案而被处以刑罚。难怪有律师说,这样的处罚已成为冒名顶替案的一种次生伤害,甚至是对司法的伤害。
冒名者伤害的其实是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不过是一种手段。但目前的民法、《高等教育法》等,对侵犯了受教育权的民事责任都没有任何规范,而宪法又无法直接作为主张权利的示条。其实,受教育权在民事权益中,应视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因为它是一种关系到人自身全面素养和能力提升的人身权。在法学界,也一直有这种主张,认为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希望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此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支持对侵害受教育权行为的民事赔偿。
山东省这次能清理出200多名冒名顶替者进行公示,值得鼓励。但仅仅注销这些冒名者的学籍显然不够,相关部门应当跟进,细查每一个冒名者背后的造假利益链,对于那些冒名者和参与造假的幕后黑手,都严惩不贷。当然,最重要的是,该完善的法律还是要补齐,只有法律真的能为教育公平提供有力保护,整个社会才会感受到希望。
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一种情形,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银行、网贷平台贷款,于是以高息为引要求朋友帮她贷款,等银行、贷款平台放款后再转给真正的借款人,借款人和转贷方签订借款协议,就这次资金约定高额利息。
如此一来,借款人可以成功拿到网贷平台的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日常消费、资金周转等等,而转贷人则以自己在银行的信用赚钱利息。实际上,这种情形下的转贷、借款是无效的,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高利转贷罪。
首先,套取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平台)的资金转贷,这种借款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这种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无效。因为国家对于资金安全需要严格掌控,如果所有人都能通过转贷的方式无本赚取利息,会伤害社会中真正从事生产的人,高利贷将禁无可禁。
其次,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情况下,因为借款协议无效,所以对应的利息约定就无效。比如a从银行套取资金50万元,a随后再转贷给b,约定的年利率是12%甚至更高,但是b只需要按照银行实际的比例偿还贷款,不需要按照12%支付利息。
最后,这种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我们以(2022)陕0824刑初30号案例为例简述高利转贷罪,这种罪名主要基础就是犯罪嫌疑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转贷,并且转贷是以牟利为目的收取高额利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2011年8月4日通过假定合同的方式在银行贷款了2000万元,贷款利息为8.528%,当天张某就和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张某实际打款给宋某1948万元,后来陆续宋某偿还了张某2300多万元,经过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审判,法院认定宋某实际偿还金额远远超出借款金额,并确定应付利息,随后宋某通过民事判决书认定的金额举报张某,张某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同时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286691.60元,上缴国库,并判决张某支付罚金230万元。
所以说,针对这种转贷行为当事人需要谨慎。对于借款人偿还多少金额的债务需要仔细计算、考量,对于出借人则要考虑自己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如果读者有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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