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下面是央视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达到36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1 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下称《意见》 ) 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几个方面,规定了 “ 情节严重 ” 和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具体标准。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另外,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同时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另外,《意见》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非法放贷资金量大,涉及人员多,借贷平台和公司倒闭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非法放贷和催收是黑恶势力收入的重要来源,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打击非法放贷是重中之重。
王诗强分析,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贷款利率超过36不还可以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为8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当事人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多少?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4日,赵明(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张大(化名)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签订了借条,张大依约支付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明却未能如约还款,张大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23年4月将赵明诉至合山法院。
法院调解
审理中,赵明对借款本金80万元予以认可,也同意支付利息,但因其对利息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担心需支付过高利息,希望原告能降低利率。但在法庭询问其具体意见时,赵明犹豫不决,当庭未给出具调解方案。而张大认为当初因双方是朋友,才约定月利率1.5%,比一般民间借贷中的“月三分息(即年利率36%)”少一半,已属于低利息,应当得到完全支持,不同意下调利率。
了解到当事人因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认识而对利息计算产生疑虑的情况普遍存在,主办法官采取庭后调解的方式,通过线上调解为异地当事人提供便利。
调解中,主办法官向双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并释明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利息计算持续至今,故应当分段处理: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了利率且未超过年利率24%的,原告张大主张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计算。同时,张大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借期内利息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未超利率上限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结果
据此,法官分阶段对该案的借款利息进行了仔细核算:
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即月利率1.5%)计算;
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原告起诉当月一年期LPR为3.65%,四倍为14.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经释明,赵明和张大对利率规定、利息计算有了充分了解,赵明也放下了疑虑和担忧,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案利息,并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经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自此,该案在法官专业、耐心的释法说理下成功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
生活中,因急需资金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对于利息部分,不少人仍存在误解,认为法律规定利率保护上限为“月三分息(即年利率36%)”并写入借条,此后引发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8月20日是利率规定变化的分水岭,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起诉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因此,当事人对利息的诉求要合理合法,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该部分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来宾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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