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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书注意事项1
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的在一定期间内以确定条款和条件向承诺持有者(潜在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的风险作为一项信用工具,贷款承诺一般需要承受两方面的金融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与潜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直接相关。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几乎全部来自于潜在借款者;
二是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广泛地与市场条件的不利变化相关,包括利率和汇率等及价格变动风险。但是,对于贷款承诺,只有当其中一方拥有正市场价值时,才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因为这种价值代表了预期将要发生的损失或现金流出义务。从经济性质上看,一项贷款承诺具有期权特征。
根据《贷款承诺管理规定》第三条:
3.1本规定所称贷款承诺业务是指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达成的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金额和利率等,随时准备应申请人需要提供贷款,并有权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
3.2本行目前只受理可撤销贷款承诺业务,即在银行承诺期内,贷款承诺申请人如没有履行相关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
3.3申请人只提出固定资产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下同),尚待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经丹东银行初步同意贷款时,可对外提供《丹东银行贷款意向书》,只表明贷款意向,不得约定贷款额度和责任条款。
3.4对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申请人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丹东银行调查评估后,经审查同意提供贷款时,可对外提供贷款承诺函。
贷款承诺书注意事项2
贷款承诺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贷款给借款人的协议,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是一种承诺在未来某时刻进行的直接信贷。可以分为不可撤消贷款承诺和可撤消贷款承诺两种。对于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银行已经做出承诺但尚未贷出的款项,客户必须支付一定的承诺费。
贷款承诺书注意事项3
作者:刘诚然
来源:成于微言
在1104报表中,“贷款承诺”是一个较为费解的填报项目。其难以理解的程度,有如《论语·子路》中子贡和孔子的对话:“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
在孔子的心目中,诚信守诺,恒定坚持,是最基本的道德操守。今天也是如此,如果一个人说话不算数,做事不一贯,就很难立身处世,很难成就大事。因此,诚实无欺,有始有终,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则反推没有诚信的人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
贷款承诺从字面意义上并不难理解,无非就是银行向客户做出贷款的一种承诺(保证),然而这种承诺因内嵌了选择性期权,又衍生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和“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两个基本选项。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又可细分为完全不可撤销和有条件撤销。这就好比朴素贝叶斯理论里的先验概率、条件概率和后验概率一样,容易把人头绕晕。
让我说,贷款承诺就是客户未来从银行获得现金流的可能性。可能性就是概率,从0到1,根据授信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多少来,越是对银行有利的条款多,就越偏向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可能性就越趋向于0。客户越NB,比如大型央企国企、上市公司,风险相对较低,银行可能就会作出让步和妥协。毕竟,你让人家上市银行公告里发一条和XX银行签订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双方都没面子。
一、什么是“承诺”
要理解贷款承诺,还是得从承诺说起。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 号)第四条规定:“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所以承诺不一定就是贷款,不一定就是提供现金流,也可能在综合授信下提供一个担保,比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融资性保函等等。此外,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票据发行便利(NIFs)、循环认购便利(RUFs)也能算作一种承诺(在巴III最终稿中为区分CCF而单列)。
当然,这些承诺不是口头上的,不是拍着胸脯说的,拍肿了都没用,白纸黑字双方签章的“合同”才行。
按照巴塞尔的定义,承诺是指由银行提供并被客户接受的发放贷款、购买资产或发行信用替代品的合同安排。
包括银行可无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合同,也包括当债务人未能满足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条件时银行可撤销的合同,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初始或随后每次提款前必须达到的条件。这就对应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和“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但其范围显著不局限于贷款,用未使用授信额度更好理解。
承诺一旦提取就形成了现实的资产或其他表外项目,比如贷款发放到位了或是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对于未提取部分则要乘以一定比例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什么是信用转换系数
信用转换系数,英文叫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取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一般其简写为CCF。注意,大家不要写成“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官方对这个词的称谓里没有“风险”两个字。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转换系数实际就是表外资产向表内资产转换的可能性指标,不是每种表外资产的可能性都一样,比如,直接的信用替代工具(如银行承兑汇票)CCF就是100%,票据发行便利(NIFs)和循环认购便利(RUFs)均为50%。
之所以要提CCF,因为我们在计算潜在风险暴露(用大额风险暴露的词汇)时,如何和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RWA相统一呢?这里就可以通过表外信用风险转换来实现。
银行向普惠小微企业(更精准为符合标准的小微型企业)发放了一笔100万元贷款,在不考虑风险缓释和减值准备前提下,RWA=100×75%=75万元;那如果给该企业签发了一张100万银票呢?RWA=100×100%×75%=75万元。很显然直接的信用替代工具因为CCF是100%,无论是通过表内放款还是表外签发银票对银行的资本耗用是相同的。但如果给该企业开一张国内信用证呢?由于CCF是20%,RWA=100×20%×75%=15万元。这就是为何现在国内证和福费廷业务比以前发展迅猛的原因所在,尽管风险似乎没啥变化,节约的却是实打实的资本。笔者脑补可能是巴塞尔协会认为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贸易真实性更强,而中国市场上充斥着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套利银票吧!
三、贷款承诺的CCF
贷款承诺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最重要的是两种不同的承诺CCF迥然不同。按现行办法,“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为0%,“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根据原始期限以1年期为界,分别为20%和50%,自然是期限越长,熵增越多,CCF越高。
不过,巴III最终版明确“对于承诺,无论期限长短,均适用40%的信用转换系数,除非其满足更低的信用转换系数”。这种优惠条件一是“对于银行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无条件撤销,或在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时可有效自动撤销的承诺,适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对表外项目提供承诺时,银行可在两个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中选择较小的一个”,比如表外承诺就是未来在本行要开短期自偿性信用证,就可以按20%的CCF来算。
四、一切归因于“条件”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毕竟是有专门的名词解释,相对也容易理解。《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实际就分出两种,一种是银行表示我很任性,想不和你谈恋爱了,就不和你谈了,说一切都白搭。另一种是虽然我不会无理取闹,这样显得我太没水平,不过你都被列为“劣迹艺人”了,我们的代言合同自然就失效了。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由于没有专业解释,理解起来有点烧脑。填报说明只说包括有条件撤销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其实按照排除法,只要不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统统都是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实际上,就是该承诺可根据是否可撤销,是否有条件做成一个矩阵。
有条件 | 无条件 | |
可撤销 | 满足其中一条: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 | 未设置任何条件可随时撤销 |
不可撤销 | 双方约定的全部条件都满足才可撤销 | 无论如何不可撤销,撤销意味着银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 |
合同是站在交易双方的,双方都可以违约,当然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五、是否所有未使用授信额度都纳入承诺
这还得从授信说起,授信其实大体上个分两种,一种是用完即销的授信,常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在一个授信有效期内,如果提前偿还,授信就结束了,如果想再贷还得继续走“先授信、后用信”的流程。另一种是一次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方式,每次用信到期或提前偿还,就会空出来未使用额度。比如,银行给客户核定了100万元循环授信额度,客户只借款10万元,剩下的90万没有使用,这90万就是贷款承诺。
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第十四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参与行签订了贷款承诺函,就应该按照约定及时提供贷款,对尚未发放的贷款,多数情况应计入“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理论上来说,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授信合同》未提取的部分就应当纳入承诺范围。当然必须是白纸黑字,双方签字,有法律效率的那种,如果仅仅是《贷款意向书》做戏给吃瓜群众看的,则另当别论。
这里还有区分下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按照内评法测算出客户最高用信额度,当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考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内部授信则是银行作为商业机密自行掌握,也是和客户谈判的筹码,这种情况下具体的额度是不和客户签合同的。公开授信,银行则必须要和合同签《授信合同》,这时候就要区分可不可撤销的因素了。
由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也是吃过很多亏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相对都很周密,其中“借款人违约,不再放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字眼非常多,而且还约定了很多对银行有利的条件。所以,可以说绝大部分 “授信未使用额度”可以填报在“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在目前来看,只要填报在“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中,反正CCF是0%,对资本影响不大,但对杠杆率和大额风险暴露是有影响的,因为在这2部法规中明确即便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CCF也是10%。而随后而来的巴III最终稿,在计算CRWA时也要按照10%。这对银行而言,就要收紧水龙头,量入为出了。
好消息是,各国可以有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可以将“授信未使用额度”在“承诺”中豁免,当然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银行未就建立或维持安排而收取任何费用或佣金,二是客户首次及其后各次提款时均要向银行提出申请,三是无论客户是否履行信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银行都完全拥有权力决定是否放款,四是银行每次提款的执行决定仅在评估客户信誉后方可作出。符合上述标准的豁免安排权仅限于对公司和中小企业(SMEs)的某些特定安排,且此类公司和SMEs对其交易对手的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测。
说到这里,理解银保监会为何一直强调“两禁两限”要求了吧,“两禁两限”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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