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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可以贷款(假释开庭后几天出狱)

贷款知识 凡夫看法 投稿

刑案实录69:首次减刑遇阻,广发银行前董事长李若虹无期徒刑依旧,下面是凡夫看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假释期间可以贷款

本文的故事主要发生在广东的省会广州市#广州头条#,但要从广东的清远市说起。

从广州驱车往北,沿许广高速行驶七八十公里,就到了清远市,它是广州市对口帮扶城市。

在清远市西南方向10余公里处,途经大佬们常去打高尔夫球的狮子湖度假村,就到了一处一般人不许进、更不愿进的地方——广东省清远监狱。

十八大以后,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身陷囹圄的贪官明显增多,广东自然不会例外。正是在2013年前后,广东省有6所监狱试点集中关押职务犯罪服刑人员,清远监狱便是其中之一。

快10年过去了,清远监狱的服刑人员早已不局限于职务犯罪的罪犯,但这里依然关押着一些被判重刑的广东贪官。

笔者近日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2022年第2批《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公示》中,发现清远监狱报请的减刑人员名单里,有两位老李曾经在广东赫赫有名:

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

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若虹。

落马后的李兴华

李兴华出生于1958年,李若虹出生于1955年,当年都官至正厅级,在2013年和2014年先后落马,后被判了无期徒刑。

在前述《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公示》中,我发现清远监狱是在今年6月22日首次报请对李兴华和李若虹予以减刑。

按照法律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李兴华和李若虹失去自由的时间已有八九年了,直到今年才“首报减刑”,说明案件审理期间和一审宣判之后又发生了一些事情,让他们此前一直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

引人注目的是,在前述《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公示》中,监狱局对李兴华作出了“同意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的意见,但对李若虹却仍作出了“不同意对罪犯李若虹提请减刑”的意见。

为什么会这样?

李若虹和李兴华当年为什么会落马?

本期《凡夫看法》,先来聚焦“无期徒刑依旧”的李若虹。

从北走到南

从白走到黑

我要从南走到北,

我还要从白走到黑。

我要人们都看到我,

但不知道我是谁。

……

崔健在《假行僧》中这样唱道。

老崔的歌词当然是深刻的,却让我联想到李若虹的成长经历——可能是我肤浅了。

李若虹

李若虹是东北人,1955年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

肇源县隶属于大庆市,早年归绥化管辖,所以有些公开的资料称李若虹是绥化人。

从地图上看,肇源县城距离哈尔滨较近,反而距离大庆市和绥化市的市区更远。

当年有报道称李若虹“1974年就读于黑龙江大学英语系”,说明李若虹是文革期间上大学的“工农兵学员”,初始学历并不“硬核”。

但“英语系毕业”的标签,让这位东北汉子的气质中好像多了几分洋气,也让人们相信不是大学金融专业毕业的李若虹,后来进入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会有用武之地,毕竟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也很洋气”。

走出校门的李若虹在中行哈尔滨分行先后担任过国际业务处副处长、营业处处长、行长助理等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广发银行创始人伍池新将李若虹“挖”到广东来给自己做助理,兼广发银行国际部总经理,并在1999年卸任的时候,让已经是广发银行行长的李若虹接替自己担任董事长。

就这样,李若虹“从北走到南”,走进了自己的“高光时刻”。

在广发银行一把手的位置上,李若虹干了10年。

广州的广发银行大厦

2009年6月19日,广发银行曝出了两条大新闻。

1、李若虹以健康原因和配合上级要求调动为由辞去广发行董事长职务;

2、广发行副行长王新涉嫌受贿被捕。

此时李若虹的任期未满,他的辞职引起各方诸多猜测。

两个月后,李若虹被任命为广东省金融办副主任(正厅级)。

王新在2010年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若虹却“平安无事”,他在省金融办当了4年的副主任,于2013年退休。

然而,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王新“出来”的时候,李若虹“进去”了。

2014年9月,从广东省纪委传来李若虹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

两个月后,广东省纪委公布了调查结果,查出李若虹在广发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广东省纪委决定给予李若虹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若虹迎来了迟到的“至暗时刻”。

“从北走到南”的李若虹,终于“从白走到黑”。

被判无期徒刑

可谓罪有应得

前文说过,李若虹和李兴华落马的时间分别在2014年和2013年。

当时《刑法修正案9》还没有出台,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若虹和李兴华被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都是2000多万元,李若虹比李兴华还多收了三四百万元。他俩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让我忍不住想要提及《凡夫看法》上周刚发的《受贿金额不是8000万元,落马厅官王学银判决解析》一文(点开书名号中蓝字可阅读)。

那篇文章披露,安徽厅官杜长棣,受贿金额也是2000多万元,去年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0万元;安徽厅官王学银受贿7000多万元,不久前被判了18年,罚金760万元。

两相比较,现在与过去差别很大。

这与2015年《刑9》实施、2016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直接关系。

从那以后,贪污或受贿3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若虹的一审判决其实是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作出的。李若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2017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倒也没必要为受贿罪量刑门槛的提高说三道四。

当年与李若虹同期落马的贪官,有很多受贿几十万元就获刑十几年,至今还在牢里蹲着。他们中很多人收受一张几千元的购物卡,都被写进了判决书里。

而李若虹当年被写进判决书里的、价值最低的一笔贿赂,也是1张卡,是一张价值41万多元的广州南湖高尔夫乡村俱乐部会员卡。

而且,李若虹当年收受的两千多万元贿赂,绝大多数都是房产,包括好几套别墅。

谁能告诉我,近10年来广州、深圳等地的房价涨了多少倍?李若虹当年收受的房产放在今天恐怕至少得上亿元了吧?

所以,当年判李若虹无期徒刑,按公检法常用的提法,叫罪有应得。

令人感慨的是,李若虹和李兴华当年大肆受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至爱亲朋”。

李兴华的儿子是个赌徒,欠下巨额赌债无法自拔,李兴华大部分受贿款项都是为了帮儿子还赌债。

李若虹收受的上千万元的房产,都不是自己去住,而是送给了从东北南下广州投奔他的大哥、四弟,还有一位与他卿卿我我30多年的女老乡。

接下来,就来聊一聊李若虹身边这群曾经靠他风光无限、如今因他身陷囹圄的“特定关系人”。

哥哥弟弟来投奔

房子成了见面礼

李若虹有一个比他小14岁的弟弟,名叫李若冰,中专文化程度。他在1996年前后南下广州投奔李若虹。

小弟弟来了广州,首先要解决住房问题。

此时李若虹是广发银行的行长,他想到了广州国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吴某。

他对吴某说:“我弟弟要来广州,没有地方住,能不能弄套房子给他住?”

吴某的公司刚成立一年,在贷款审批、承揽工程等很多方面,吴某都希望得到李若虹的关照,自然无法拒绝李若虹的索求,很快就在广州天河区天荣路天虹阁买下两套相连的高层公寓送给李若虹。

两套公寓总面积约100平方米,根据李若虹的要求,吴某买下后登记在李若冰的名下。

天虹阁现在在广州估计属于老旧小区,但地处中心城区,珠江北岸,距离南岸著名的“小蛮腰”,不过五六公里的路程。

当年吴某称买两套公寓花了100多万元,后经鉴定确认的总价约88万元,单价约9000多元。目前这里二手房的单价约4万元。

房子到手后,李若虹安排李若冰夫妇带着老母亲一起居住。

因为吴某买的楼层是23层,李家老太太可能感觉住得太高,不接地气。吴某于是又在广州市番禺区锦绣香江花园买了一套20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送给李若虹,并按李若虹的要求将别墅登记在李若冰的名下。

与天虹阁相比,锦绣香江花园位置略偏,但地处广州长隆旅游度假区,当年号称“中国首席生态豪宅”。后经鉴定,这套别墅当年价值108万元。

虽然吴某当时送别墅的理由是“方便老人出入”,但他在一份证词中说:“我送该别墅给李若虹是因为当时国利公司承接了广发行珠海金湾高尔夫球场的填海工程,这个项目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是李若虹拍板定下来给我公司做的。”

李若虹收了这套别墅,却一直让它空着。直到2006年,退休的大哥李若心来广州定居,李若虹便让哥哥搬进这套别墅居住,并让李若冰把别墅过户给哥哥,后来这套别墅被登记在李若心儿子的名下。

李若心在一份证词中称,他们一家三口住进这套别墅之后,他主动提出要出100万元把别墅买下来,并在2008年和2014年分两次将100万元房款转到了李若虹妻子的账号上。

李若心一家三口住进锦绣香江花园别墅的时候,小弟弟李若冰也在考虑换大房子。他们哥俩都认识广州伟成房地产公司的投资顾问孙女士,通过孙女士,李若冰在2006年以岳父的名义订购了伟成公司开发的山水庭苑小区的房子。

山水庭苑比天虹阁的位置要偏,地处广州北部白云山麓的南湖旅游度假区,前述李若虹收受的那张41万元会员卡所属的高尔夫球俱乐部就坐落在度假区内。

李若冰看中的那套房子,按他妻子焦某的描述就是:“开门就能看见南湖。”

当时这套房的售价是320多万元,李若冰只预付了72万元。

就这72万元,后来还退给了李若冰。

据李若虹供述,伟成公司开发山水庭苑在广发行贷款4.3亿元,之后又通过融资方式再次贷款1.8亿元。2005年广发银行启动资产重组,贷给伟成公司的6.1亿元被列为不良资产,准备剥离出来交给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为此伟成公司的老板白某和投资顾问孙女士找到李若虹,提出想通过“包前处置”的方式将伟成公司的山水庭苑项目拿回来,请李若虹在债务减免方面给予关照。

李若虹随后交待副行长王新想办法做好包前处置。

请注意,这个王新,就是前述借处理不良资产之机搞权钱交易的王新。

在王新等人的运作下,伟成公司的债务赎回的价格被减免至3.4亿元。

可惜伟成公司筹集不到3.4亿元,“包前处置”最终没有做成。但在山水庭苑项目被移交给粤财公司后,李若虹当着白某和孙女士的面给粤财公司董事长梁某打电话,要求对伟成公司给予关照。

据白某回忆:“我们准备离开时,李若虹叫孙某留下,我就到停车场等她。后孙某下来说李若虹称李若冰的资金紧张,要我们给800至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我当时说既然李若虹开了口,我们要考虑,但公司没有现金,最多是给房子。”

在此次与李若虹见面之前,白某已经安排人把李若冰已付的72万元房款退给了他;此次见面之后,白某又安排人将李若冰原订的那套房子换成一套400平方米的复式结构的豪宅送给了李若冰,同时将一套200平方米的样板房送给了李若心。

后经鉴定,法院确认白某送给李若冰和李若心两兄弟的房屋价格,分别近610万元和318万元。

李若心在案发前将山水庭苑的那套样板房以29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并凑足了300万元分两次转给了李若虹。

昔日卿卿我我

如今身陷囹圄

还有一个靠李若虹变相获赠豪宅的人,就是那位与李若虹卿卿我我30多年的女老乡。

她叫吕晓玲,1959年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盖县,大专文化程度。李若虹在广发银行担任董事长期间,吕晓玲担任过广发银行督导员。

吕晓玲刚认识李若虹的时候,李若虹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初出茅庐。在李若虹的判决书中,载明吕晓玲这样一句供述:

“我与李若虹是1982年认识的,后来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1982年李若虹27岁,吕晓玲23岁,供述中自称他俩后来的关系“不正当”,应当是属于婚外情。

李若虹案发后,曾有报道称他是“裸官”,“妻子和女儿早在1997年就移民澳大利亚”。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我看到李若虹的妻子有回国探亲的记录,还有李若虹称“孩子留学快要回国了,想在深圳发展”等表述。

但吕晓玲作为李若虹“身边的女人”,似乎在李若虹的熟人中是半公开的秘密。

李若心决定到广州定居养老之前,曾经专程来广州探望患病的老母亲。那一次李若虹带着哥哥去锦绣香江花园看那套准备送给他居住的联排别墅,当时吕晓玲也陪同前往。

一些与李若虹过从甚密的企业老板,也都知道吕晓玲与李若虹“关系不一般”,这些老板中就有曾经担任广东新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林某,他就是前述送给李若虹那张高尔夫球会员卡的老板。

当时他将那张价值41万多元的会员卡是送给吕晓玲的,主卡的名字登记的也是吕晓玲,副卡的名字登记的才是李若虹,后来吕晓玲将持卡人的名字都改了,但登记的照片没换。

林某在一份证词中说:“我送高尔夫球会员卡是为了跟李若虹搞好关系,吕晓玲不怎么打高尔夫球,她肯定明白球卡是买给李若虹的。”

林某是外籍华商,当年是广东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若虹到广发银行任职不久便与林某相识。

据李若虹交代:“林某因广发银行的珠海金湾高尔夫球的填海工程、高尔夫球场建设和会所装修工程项目、广州新达城物业公司接管广发银行的物业管理、将珠海新达城大厦一至六楼的办公楼卖给广发银行珠海分行等诸多事项都找过我,我也利用自己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给予了帮助。”

李若虹帮了林某这么多忙,林某也不是仅仅送了一张高尔夫球卡表示感谢。

他说:“2005年年底的一天,吕晓玲让我到广州新达城广场对面的冰花酒店吃饭,席间吕晓玲说要200万元至300万元炒楼,我后来就安排人去汇钱。吕晓玲和李若虹是情人,我出钱给她买楼是为了跟李若虹搞好关系。”

林某后来陆续汇了320万元给吕晓玲,吕晓玲用这笔钱及少部分自有资金购买了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的一套别墅。

靠沾李若虹的光,不仅吕晓玲几乎免费得到了一套别墅,李若虹在深圳也收受了一套别墅免费让吕晓玲的弟弟居住。

这套别墅位于深圳市银湖路齐明别墅区,当时价值516万多元。

齐明别墅区三面环山,中间拥有金湖、银湖,是一块风水宝地,住在这里的人非富即贵。

李若虹收受的那套别墅是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出资购买的。张某曾经担任广发银行清远分行副行长,后来离开广发银行自己开公司,在上述期间得到过李若虹的很多关照。

李若虹带着吕晓玲在这套别墅里住过两三次,考虑大哥李若心的儿子即将留学归来,可能会在深圳工作,就把别墅登记在李若心的妻子马某的名下。后来,吕晓玲的一个弟弟到深圳工作,李若虹就把这套别墅免费让吕晓玲的弟弟暂时居住。

除了为“至爱亲朋”收受和索要房产,李若虹索要的最大一笔现金贿赂来自前述新达城投资公司的老板林某。

时间是2009年5月,此时距离李若虹辞去广发银行董事长职务不到一个月。

当时李若虹在广州市九龙镇某苗木基地一处私人庄园内疗养,有一天林某来探望他,李若心也在场,李若虹对林某说,哥哥炒股资金紧张,让林某“借”500万元。

林某后来便将这笔钱汇到了李若心的妻子和儿子的账户上。李若心用其中的250万元在中山市南朗镇名爵观园购买了一套公寓,剩下的钱则用于还贷、炒股等其他用途。

李若虹在一份供述中说:“我的兄弟们根本不缺钱用,但我是我们家族的支柱,我要让他们在广州过得更体面些。”

貌似“上流”的体面生活,其实长满了“下流”的暗疮,破裂只是早晚的事情。

随着2014年李若虹的落马,李若心、李若冰和吕晓玲作为李若虹触犯受贿罪的共犯,全部获刑。

李若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0万元。

李若冰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万元。

吕晓玲被犯有期徒刑6年,罚金30万元。

在案发前没有被出售的涉案房产悉数被查封,以李若虹为首的“四人帮”的其他房产、银行存款等财物也都依法被查封、扣押,抵扣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和执行财产刑判项。

需要补充一句的是,早些年吕晓玲见李若虹喜欢玩枪,为了投其所好,通过另一个弟弟在东北牡丹江市浽芬河口岸,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两把黑色手枪和一些子弹,送给李若虹一把,自己留了一把。

这一行为造成吕晓玲和李若虹的罪名中增加了一项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她买枪的弟弟也依法受到了查处。

要这所有的所有

但不要恨和悔

李若虹非法持有的枪支并不只有吕晓玲送的那一把黑色手枪。

侦查人员搜查李若虹疗养暂住的私人庄园,还搜出了一把银色的手枪。这把枪是李若虹的一个老部下送的,送的人还附了一份伪造的某军区持枪证。

据此,一审法院以李若虹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则指: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的罪犯,如果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李若虹的终审裁定是2017年5月作出的,他的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时间已有5年,符合“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要求。

广东省监狱局最近没有批准清远监狱对李若虹首次减刑的建议,很大程度上可能与“从严掌握”有关,认为李若虹目前的表现,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在2020年最后一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李若虹案件一审判决对李若虹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及继续追缴赃款部分的执行。

据这份裁定书透露,判决生效后,因李若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7月依法对没收个人财产及继续追缴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李若虹名下有银行存款541万多元及抛售的有价证券419万多元,法院依法予以扣划并上缴财政。

法院另查明,除判决由查封机关上缴国库的财产外,还发现李若虹及其妻子名下有三处房产,法院依法拍卖并执行属于李若虹份额财产到位共计1387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除执行到李若虹名下财产共计2348万多元,本院予以没收并追缴上缴国库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若虹仍在服刑,故本案具备终结执行的条件。

法院的裁定中同时指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将予以追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可以减刑”,不是“应当减刑”。

法律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李若虹至今未获减刑,显然还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不过,既然法院认定李若虹“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说明李若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判项已经执行告一段落,不久以后他应该会有获得减刑的机会。

只是,无期徒刑依旧的李若虹,即便很快被减为有期徒刑,首次刑期后的刑期也不会少于20年。

李若虹今年67岁了,20年以后他年近九旬。

若虹、若冰、若心。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能够给李氏三兄弟起这样名字的人,应该是文化人,显然对这三个孩子的未来寄予厚望。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如今三兄弟都身陷囹圄。

如果当初投奔李若虹的李若心和李若冰真能保持“一片冰心在玉壶”纯洁善良,也许,李若虹后来的贪腐不会如此“气势若虹”。

我的耳边不禁又响起崔健的那首《假行僧》——

我要从南走到北,

我还要从白走到黑。

……

我要这所有的所有,

但不要恨和悔。

……

法律顾问:

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电子信箱:

ffwxb@163.com

假释开庭后几天出狱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规则”“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话题,我们特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商浩文撰稿,提出卓见,以期研讨。

“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影响司法公平正义。2021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据最高法数据显示,2021年人民法院共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4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

“既往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法院的裁判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不少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商浩文在《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时代意义与法治路径》专稿中指出,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于庭审的实质化,案件实质化审理有助于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澎湃新闻观察到,在减刑、假释的性质问题上, 我国一直将其定位于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奖励, 而不是权利。商浩文直言,在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在一定程度上仍定位于“奖励说”,“服刑人员难以自己提请减刑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效果”。

基于此,他建议可考虑逐步推进赋予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请求权,比如,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规定律师依法介入提供帮助;构建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等等。

与此同时,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要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着力提升检察监督效能。”商浩文建言,检察机关应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在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领域、重要环节等方面主动提前介入。

以下为全文:

科学适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但是,既往一段时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导致少数案件的处理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在当下中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有助于进一步彰显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价值,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

我国刑法立法中规定减刑、假释制度,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服刑人员经过最低服刑年限后才可减刑出狱或者获得假释,起到了惩罚犯罪的作用。但是,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还在于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服刑,接受劳动改造、文化教育、职业教育等措施矫正,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得以提前出狱,防止“刑罚过剩”。通过制度的设计,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通过惩罚与矫正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且,通过减刑和假释,引导服刑人员自我矫正其行为模式,规范自己的言行,有利于使服刑人员出狱后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的目的,降低行刑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但是,既往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虽然最后的减刑、假释裁判是法院作出的,但是法院的裁判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不少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违法“减假暂”成为顽瘴痼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减刑、假释的实质化审理突出强调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通过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式,以庭审实质化为着力点推进案件审理的实质化,有助于破解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形式化的现实困境,进而进一步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价值。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有助于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全面提高庭审质量。而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

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虽然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存在较大差异,但毕竟在本质上具有司法属性,应符合司法权运行的基本特点。司法运行要求制度设计具有诉讼的基本构造,即凸显法庭的职能作用,双方举证、质证,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然而,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诉讼构造,司法属性无法彰显。而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于庭审的实质化。《意见》突出强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等等。这些推进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举措,是落实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有助于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我们注意到,前述《意见》对于如何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如何使得规范条文成为有效的法律实施活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理念,努力破解减刑、假释工作中的难点,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

在减刑、假释的性质问题上, 我国一直将其定位于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奖励, 而不是权利。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中,减刑的申请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起, 而不是由服刑人员提起;在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中,服刑人员是可以参与庭审,但对于律师能否参与辩护并未明确规定;减刑案件是一审终审制, 服刑人员对法院的裁定没有上诉权。

在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规范性文件中,仍将其定位于“奖励说”。 如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条即明确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故而在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性质定位情形下,服刑人员难以自己提请减刑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逐步转变减刑、假释制度的理念,可考虑逐步推进赋予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请求权,构建国家权力与服刑人员权利的基本平衡,为平等对抗的诉讼构造提供理念和制度上的支撑。

比如,在减刑、假释案件中明确规定律师可介入提供帮助;构建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发挥二审程序在权利救济、审级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等等。通过减刑、假释制度的权利化理念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有效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实质化。

与此同时,根据《意见》第3条的要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还应当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因此,减刑、假释案件中,一般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相关材料的报送。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报请包括服刑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日常考核的基本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及再犯罪危险评估情况等有关减刑、假释的材料。既往,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强调材料的证据属性,而《意见》中要求全面审查证据,这意味着相关减刑、假释案件的材料要具备“证据”的属性与价值。

因此,这就要求刑罚执行机关要严格以证据的要求来收集减刑、假释的材料。相关材料不仅要求具备全面性,而且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刑罚执行机关对减轻、假释案件的材料收集要求。

同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对减刑、假释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也需严格按照证据的要求进行。尤其是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以证据作为裁判依据。

此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派驻检察的不足日益凸显,如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张力不足、刚性不足、派驻检察力量受限、监狱监管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等等。

2018年5月起,最高检在山西、辽宁、四川等12个省市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通过不定期检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等方式,加强监狱检察的力度。经过一年试点,目前,“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广开来。

在监狱检察“派驻+巡回”模式下,要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着力提升检察监督效能。尤其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突出以办案为中心强化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推进检察监督供给侧改革,不断拓展法律监督深度,强化同步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在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领域、重要环节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如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全程关注、跟踪,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质效。

责任编辑:蒋晨锐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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