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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非法人贷款(征信不好可以做法人吗)

公司可以出借资金给个人吗?需要注意什么?,下面是小微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企业贷款非法人贷款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个人的。

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个人需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知公司可以对外出借资金,但必须通过内部决议程序。

图片来源:https://pixabay.com/

借款的个人身份不同,公司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个人是股东的,存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抽逃注册本的风险;个人是员工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这两种情况下公司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个人是非公司人员的,公司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明确公司出借资金给个人属于民间借贷,必然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在借款时应注意借款合同条款的设置,金额较大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注意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的要求,尤其应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出借人在借期届满时,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能主张权利的主动权。

征信不好可以做法人吗

晋商消费金融因违规上传用户不实征信信息被约谈,用户征信权益保障完善仍在路上

《中国科技投资》杨永洁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消金”)因上传用户不实征信信息,近日被监管部门限制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被要求整改。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认为,社会应加强征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教育,并监测征信数据质量,“对于已有’案底’的金融机构,征信监管可以进行重罚。”


据悉,用户的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不实情况,除金融机构做更改处理外,用户也可在征信中心提出异议或添加个人声明。然而,因征信中心部分格式化条款的存在,部分用户表示在提出相关异议时操作困难。律师表示,此举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赋予消费者的异议权利,并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责任负担。



晋商消金违规被整改 业绩远落后于同类公司


近日,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其征信报告中发现侮辱性字眼,原因系房女士和晋商消金存在借贷关系,晋商消金后续上传了侮辱性信息。随后,经央行南通中心支行协调,晋商消金已做在线删除处理。


今年1月,《民法典》正式启用,首次针对公民信用权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晋商消金此次上传用户不实信息,实属违规。针对上述事件,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晋商消金。5月25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再次约谈晋商消金,提出后续整改要求:一是要深刻反思事件经过,主动回应客户诉求,消除不良影响;二是要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严肃追责;三是要全面梳理内部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征信信息采集报送主体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26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决定从即日起暂停晋商消金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切实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此前,2019年8月,晋商消金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央行太原中心支行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


记者注意到,晋商消金近年投诉量居多。2021年5月11日,山西银保监局发布2020年下半年山西省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指出,2020年下半年,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诉总量为825件,合计占投诉总量的45.21%。其中,晋商消金投诉量为444件,占全省下半年投诉转送量的24.33%。通报还显示,2020年下半年,晋商消金涉及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共计437件,占全省贷款类业务投诉总量的42.02%。晋商消金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在全省该类业务投诉总量中占比较大。


晋商消金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总部位于山西太原,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晋商消金注册资本为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晋商银行,持股比例40%;第二大股东为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25%,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奇虎360CEO周鸿祎。除此之外,天津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持有晋商消金20%股份。


*晋商消费金融股权结构图,截图自天眼查官网


3月30日,宇信科技公布了2020年财报,其中披露其联营企业晋商消金业绩。数据显示,2020年晋商消金营业收入5.46亿元,较2019年的3.72亿元增长46.77%;净利润为0.54亿元,比2019年的0.52亿元仅增长3.85%。对比其他头部消金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6.63亿元、13.50亿元、7.12亿元、4.55亿元、4.02亿元。晋商消金业绩远落后于其他消金公司。


*各消金公司净利润情况,根据公司公开数据制图


针对晋商消费金融整改情况以及业绩等相关问题,记者致函该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用户更改征信实际操作遇阻


在更改征信报告不实信息一事上,用户王某并不像房女士一样顺利。王某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其在某银行名下的一笔贷款已被法院证实为违规放贷,但在王某前往央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并申请更改时却受阻。


王某于2020年12月29日针对名下多笔“不良贷款担保”,向央行征信中心北京中关村分中心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内容为:该笔业务非本人办理,不应展示在本人名下,故逾期记录不准确,实际为零。但征信中心要求,需按照征信中心异议申请内容库中的异议理由申请,由于王某的申请不在异议申请数据库中,遂不予通过。在王某及其律师反复交涉后,最终成功提交该异议申请。


今年5月,王某得知征信中心可对名下有异议的征信记录申请“本人声明”,想针对自己名下的个人贷款提出异议。但实际操作中,该过程仍不顺利。据央行公开资料显示,个人信用报告“本人声明”的添加要求为每一笔信贷业务只能发表一条“本人声明”,可邮寄申请材料至征信中心,或在征信分中心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完整、声明内容合规,该声明将展示在用户信用报告中。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本人声明,截图自央行官方微信


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声明申请表》和阐述个人意见的声明内容,字数在100字以内。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表的注意事项指出个人声明的内容中不能有威胁他人或单位、投诉性的语句。


王某认为该声明基于既定事实,却被征信中心拒绝,表示不解。征信中心明确告知王某,个人声明不可包含投诉、批评侮辱银行字眼,可换为更为温和的描述。


*王某个人声明内容,王某提供


代理王某此案的北京律师夏军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该律师认为,征信中心拒绝接受王某对借款逾期的认定发表意见,有违平等、公平、诚信的民法原则,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赋予消费者的异议权利,不合理加重消费者一方的责任负担。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征信报告中增加的个人声明信息,是作为一种征信参考信息,在某些信贷场景下对用户有用,但需结合消费者的其他信息以及银行等信贷机构的信贷政策等,然而其整体上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实质性影响有限。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5月2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石新中向记者表示,北京银保监局此举可有效保障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值得肯定,“我们认为应把这种办法向全国推广”。石新中补充,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应建立一定机制,让信用主体可随时了解相关信用服务机构保存的信用信息内容,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针对如何防范金融机构上传用户不实信息,石新中认为,对于违背相关规定、对信用主体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金融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高额罚款、取消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等措施;若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征信中心是否需要承担一定审查责任呢?石新中表示,“央行征信系统本身也需要对信贷机构的征信数据进行监测。对于目前出现的漏洞,虽然是极端情况,但作为征信体系中的一环节,监管机构、信贷机构和征信机构都需要负责。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征信体系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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