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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抵押贷款兴业(武汉兴业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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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也能做抵押?兴业银行让种猪吃上了“金融饲料”,下面是极目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武汉抵押贷款兴业

极目新闻记者 徐蔚

通讯员 张文星

“过去要抵押土地经营权证来贷款,有了‘活体抵押贷’,应对猪周期市场价格波动,我们更有底气了!”对于能用种猪做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湖北今楚联合育种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仍是激动不已。

湖北今楚联合育种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种猪基因改良繁育,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下属单位,集结了8家种猪养殖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数十名农科院专家,致力于解决中国种猪行业源头问题。近日,在企业走访中,兴业银行了解到企业有盘活种猪资产需求,随即推荐了“活体抵押贷”,用900头种猪作抵押为企业发放贷款1963万元。

猪养殖产业是武汉市畜牧业中体量最大、产值最高、链条最完整的产业。生物性资产是养殖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但因为调运数量大、疫病防控难度大、价格波动幅度大三大难题,导致生猪、种猪活体抵押贷款风险大、变现难。

在多次深入畜牧企业调研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探索出“活体抵押贷款+生物资产监管”业务模式,融合“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实时将活体生物数据传输至“兴业银行生物资产数字监管平台”,实现养殖全流程记录追溯,建立与活体生物资产孪生存在的“数字生物资产”。本次将900头能繁母猪处置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抵押与存证,实现帮助企业“生物资产”变“数字资产”。

据介绍,这种模式突破了以往传统银行贷款对担保物的硬性要求,采用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活体生物资产融资的信贷风控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了养殖企业融资难、生物质押资产监管难、贷后勘察成本高、风险管控难等痛点。今年2月,湖北鑫慧牛业有限公司就用500头活牛“打耳标”做智能化“活体抵押贷”,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获得700万元贷款,全年的养殖经营有了资金保障。

“借助金融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将畜禽、水产养殖等特色鲜活农产品纳入动产抵质押融资范围,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扩大动产担保融资规模,为缓解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紧缺问题蹚路子,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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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兴业肖某

在同业业务繁荣之时,只要有套利空间,经过层层介绍,多个通道嵌套跨区域做业务的现象很普遍。不过风险正在逐步暴露。

近日,原某股份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李某某的受贿案二审审理终结,作为一起典型的金融行业从业者职务犯罪案件,值得反思。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李某某曾经供职的股份行总行营业部花费10亿元,经过私募通道,购买了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理财产品。该产品表面上收益率为4.7%,另外还有0.3%在账外。就是为了收取这0.3%,共计600万元(该产品为两年期,每年300万,两年一共600万)的融资顾问费,李某某自己也承认,明知该理财产品并非总行发行的,且在核保核签、盖章等环节故意“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违规行为的发生。

而该案中10亿元标的的理财产品也是由徽商银行多人精心策划的骗局,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在徽商银行提前结束该理财产品后,上述股份行回款5.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

而李某某本人,账外的融资顾问费尚未到手,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最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15年5月,王某、陈某、常某、肖某围绕常某银行行长身份,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资金,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某任职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确定诈骗模式后,肖某委托通过中间人联系了廊坊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等,但均未能成功。

2015年10月13日,经由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津信唐)同业部张某联系到某股份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李某某所在银行是否购买。经李某某向总行汇报后,该行决定购买这一理财产品。

但在随后开展业务的协商过程中,李某某提出将5%的年化收益率拆分为4.5%+0.5%,要求徽商一级分行盖章等要求。后因该笔理财4.5%的收益率不满足总行的要求,又最终将理财收益率改为4.7%+0.3%。

经李某某和徽商银行常某最终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常某表示,其中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该产品为两年期,每年300万,两年一共600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李某某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总行进行汇报。根据李某某和常某商定的方案,股份行通过通道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公司”)的“千石资本—鑫宝20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该股份行一高管称:“银行购买其他理财产品时,除了在审批单上写明的年化收益率之外,不会收取其他收益。李某某没有汇报过这笔业务的收益率是4.7%加0.3%,业务审批表上写的是4.7%的年化收益率。”

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询问千石公司是否可以帮助收取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放在托管户。遭到千石公司拒绝后,同日李某某便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金融理财二部工作人员完某,问完某国元证券能否从企业(力赛公司)收取费用,并私自承诺支付2bp费用。完某答复可以收取。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千石公司的徐某等人到蚌埠、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具体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同日,完某提出用国元证券元通136或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0.3%费用的收款路径。

2015年10月21日,李某某、徐某与常某达成购买徽商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协议利率为4.7%,当日16时许,10亿元资金通过千石公司“鑫宝201号“账户转入千石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所开设的账户。

随后,安徽一家名为力赛公司的企业,将600万元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给了国元证券。双方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但李某某也明确,“国元证券不需要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在和国元证券公司的约定中,李某某也要求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

由于该笔业务由天津信唐公司推荐,所以该公司索要100万元的中介费。2015年12月,李某某向国元证券提出,希望从收取的600万元中拿出100万元支付天津信唐。但最终未能成功,案发后,该600万元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李某某到底是想把这600万元据为己有,还是想归还给所在银行,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李某某表示,“以前做理财业务收益率高过总行的要求后,会将高出部分拆开作为中间业务收入。”

而股份行的一份补充说明也指出,“关于案件所涉该笔徽商银行理财业务,银行内部审批表中列有4.7%的年化收益率,相关审批领导审批时不知晓此外有30bp收益。我行根据掌握的事实,判断李某某就相关30bp的安排是为了银行的利益”。

而最终法院认定,在该笔理财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上限的情况下,李某某擅自决定并提出将收益率拆分,对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安排国元证券从安徽力赛公司以签订虚假财顾协议的形式违规收取。在国元证券收取费用后,多次要求国元证券将费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离职和银行内部核查时,称国元证券收取300万元,隐瞒其中的300万元。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300万元的故意。因此,在二审中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00万。

2015年11月12日,李某某从上述股份行总行营业部离职。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函告该股份行,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银行在内部调查中,李某某告知同事国元证券收取的金额为300万元。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常某将千石公司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银行,又陆续向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

由于觊觎账外的这部分“融资顾问费”,李某某即使发现该笔理财交易有诸多违规风险点,也仍就放任不管甚至推进,最终导致了骗局的顺利完成。

根据李某某供述,“徽商银行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是没有权利去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她还是默认并继续推进”。

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办理核保核签过程中,李某某没有进行全程监督。在看见常某将收益率用手写改成4.7%,并从抽屉里拿出固镇分行的公章在修改处用印这一明显的违规行为时,李某某没有尽到核保核签职责,放任常某在徽商银行固镇支行盖章时的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和进一步核实。

2016年3月,上述股份行工作人员因核保要见徽商银行分行的行长,李某某便暗示常某随便找个人去冒充行长。常某和王某商量后,决定由王某冒充行长会见来访人员。李某某来蚌埠的前一天,王某按照常某的安排印了该行领导的假名片,并于会见当日冒充了徽商银行行长。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该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行长人名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由于王某等人被调查,李某某收取融资顾问费的事宜也被牵出。2017年10月19日,李某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李某某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8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不服后上诉,蚌埠中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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