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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新模式(并购贷款属于项目贷款吗)

,下面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并购贷款新模式

并购贷款属于项目贷款吗


本系列文章旨在提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且针对出现的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保障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本篇文章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主要内容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购模式以及各个模式下的利弊分析。


2020年9月,我国正式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在一系列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光伏风电产业链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速成长机遇,但与此同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多,潜伏于投资、建设以及后期运营等各个阶段。除了自主开发、承包经营的模式,投资方获得新能源项目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收购。因此,光伏项目的收购伴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而快速增加,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投资方式,现主要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几种收购模式以及各个模式下的利弊进行简析。


一、并网投产前预收购模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并网投产前预收购是指在并网投产前约定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后,投资方收购项目全部或部分股权,实务中通常签订《预收购协议》,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主体变更的限制,出售方能够提前获得投资方的融资,确定项目获利预期,收购方能够提前锁定收购机会,控制交易风险,如项目最终不满足约定条件可以拒绝收购,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预收购的本质仍属于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若出售方在项目投产并网后拒不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拒绝配合股权交割等,收购方虽然可以依据预约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法直接要求出售方转让股权,也无法对股权收益等可得利益主张赔偿。

为尽可能规避上述风险,实务中可签署具备全部合同要素的股转协议,直接约定以光伏项目公司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并明确约定项目并网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协议已不属于预约合同,本质为附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的本约合同。若项目并网后触发过户条件,而转让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受让方在履行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后可以起诉光伏项目公司和转让方,请求光伏项目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需配合。


二、夹层收购模式


夹层收购,系指光伏项目公司在其上层设立夹层公司,收购方针对夹层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实现间接控制光伏项目公司的收购模式。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确保光伏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即夹层公司)及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更,收购方通过持有夹层公司的股权,间接实现对光伏项目的控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收购方理论上可随时入股夹层公司从而实现对光伏项目的控制,实施收购更加灵活自如。且收购方通过股权控制关系介入光伏项目管理,多层级的公司架构可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隔离效果,一旦光伏项目公司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可以降低收购方自身风险。

该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收购方应确保在实施夹层收购时,光伏项目备案的投资主体为光伏项目公司,而非夹层公司,否则仍无法规避“倒卖路条”的风险。此外,该模式目前虽不违背政策规定,但如果能源监管部门穿透审核时,该模式下仍可能被认定为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动。


三、并网后股权转让收购模式


光伏电站投产并网后进行股权转让是光伏项目传统收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最主要的风险在于股权转让的合同风险。建议在确定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合同条款时,将股权转让款设置分期支付,每期付款条件的成就与转让方未完成的工作、股权交割等重要事项直接挂钩,从而严格控制交易风险。另外,收购方还需防范完成股权交割后光伏项目公司出现新的债务,建议在合同中要求转让方对光伏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与债权债务状况作出承诺和保证,并对股权交割日前光伏项目公司产生的或有负债承担责任。此外,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涉及光伏项目公司的财务审计,建议就审计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之间过渡期内光伏项目公司的损益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在合同条款中也予以明确约定。

股权转让收购模式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承债式股权收购模式,指收购方承担或清偿光伏项目公司的债务,从而以较低价格或零对价取得光伏项目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在该种模式下,涉及光伏项目公司、原股东及新股东以及相关债权债务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收购方和出售方均存在一定交易风险,目前诉讼实务中已出现原股东的债权人撤销股权转让诉讼、原股东为夺回光伏项目公司而起诉确认承债式股权收购交易条款无效等案件,因此,在该种模式下进行并购交易,需要在交易文件中做好风险控制,谨慎安排和设计各方权利义务。


四、光伏项目收购前应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


光伏项目的前期开发成本高、风险大,收购初步成型的光伏项目成为投资光伏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无论采取何种收购模式,在投资人在作出收购决策前,对光伏项目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是规避投资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步骤。

对于拟收购的光伏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股权权利限制、公司治理、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劳动及保险、诉讼等在普通并购交易中通常需关注的方面,在光伏项目收购中仍需关注,另外,针对光伏项目的特殊性,对于光伏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光伏项目开发前期手续、光伏项目用地合规性、光伏项目指标及补贴纳入情况、光伏项目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光伏项目工程问题、光伏项目竣工及并网运营情况、租赁建筑物权属等方面,需要给予特别关注。

通过对光伏项目公司的全面摸底,了解在收购光伏项目后可能面临的法律、财务和技术层面的风险,对光伏项目本身的合规性、财务表现和工程技术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排除项目红线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设计交易结构和交易条款,达到规避风险、保护投资人权益的目的。


五、建议


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领域的基建与投资并购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律师建议在项目投资方在决定投资收购光伏项目前,需要重视前期的法律、财务及技术尽调,由专业人员对已经出现的风险点进行充分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合法合规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投资风险的投融资交易框架,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顺利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作者介绍

王庆实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九届城西区人大代表,西宁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王庆实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法人治理、国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服务,专注国企合规、新能源等领域。2018年,参与青海省首例上市公司供给侧改革项目,项目所涉资产规模超470亿元;参与完成某地方性大型国有企业债权安全保障项目,为企业挽回损失逾50亿元。2019年,参与完成青海国投100亿元政府债券置换项目,获评SGLA年度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大奖。2020年,带领团队主导完成国内第二例国有企业境外债券要约收购项目法律部分工作,债券本金规模达8.5亿美元。2021年参与青海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项目,项目涉及资产总规模2000余亿元。

王海堂律师是西宁常法中心律师。主攻公司法律、公司治理、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先后为青海省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青海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工商联、五矿盐湖有限公司、青海沃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洁神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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