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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私人贷款中心(盐城个人租房)

盐城一小贷公司高息放贷被处理,承认违反行规但没违法,下面是现代快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盐城私人贷款中心

盐城一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向当地国有小贷公司借款,约定年利率超过20%。因还债出现困难,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连本带息要偿还1400多万元,企业负责人被列为“失信人员”,处处受限。几年后,开发企业偶然得知,相关行业规定小贷公司贷款平均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5%。

△悦达汇金的办公区域

“小贷公司违规了,我们多还了几百万利息。”开发企业还发现,被高息害苦的单位有不少,于是将情况反映给了盐城市长热线。2019年8月和2023年1月,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两次答复称,小贷公司当年执行的利率高于监管政策规定的利率,涉及27家单位。为此,小贷公司也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理。

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多收的利息该怎么处理。涉事企业认为应该退还。小贷公司承认违反了行规,但并不违法,他们是按法院判决来执行的。超出的利息到底该不该退?此事如何处理?现代快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借款950万元周转,还不起被起诉

池先生(化名)是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发盐城奥林匹克花园的别墅群。2013年,因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从当年3月份开始,便向江苏悦达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悦达汇金)借款。

△悦达汇金办公室

当年3月,发放了450万元贷款,约定年利息24%;3月5日贷了300万,年息24%;12月11日,贷款400万,年息21.6%;2014年贷款200万,年息21.6%……悦达汇金用所属的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科贷)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农贷)为借款主体,进行放贷。

2013年8月份,池先生还掉了第一笔贷款450万元。“后来逐步还,然后又续借,周而复始,利息越滚越多。”到了2014年底,房地产形势低迷,但池先生还是想方设法将所有的利息都结清,“可950万的本金因资金困难,未能如期还款。”

“房子很难卖。”池先生说,当初贷款时抵押了4套别墅给悦达汇金,价值近2000万。从2015年7月开始,悦达汇金下属的科贷和农贷两家小贷公司分别将池先生和他的企业起诉至盐城亭湖法院和盐城开发区法院,要求偿还950万本金和约定的利息。2015年底,3份法院判决陆续生效。

几年后发现问题,再审申请没有回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拿到判决书后,池先生没有上诉。“利息确实太高了,目前我也还不起。”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池先生仍积极跟悦达汇金协商,希望能把利息降下来,可一直未果。

2017年,悦达汇金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抵押的4套别墅被法院拍卖了1280多万元,全部给了悦达汇金,后来他又筹集了160多万现金。按照判决书,池先生现在还差对方100多万元。

到了2018年,池先生的一名律师朋友看到了他的判决书,发现不对劲。“对于小贷公司,江苏省有专门的规定,年息不得超过15%,你多还了。”律师朋友算了一笔账,从2015年到2017年底,借款约定和法院判决的年利息为20.88%至24%不等,时间35个月,如果按照年息15%来计算,悦达汇金多收了300多万利息。

“当年法院审判的时候我们不知道这个规定,否则就跟法庭提出或者上诉了。”得知江苏对小贷公司的利息规定后,池先生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并请求法院判定悦达汇金下属的两家小贷公司返还违规超额收取的贷款利息。但截至目前,并未得到法院方面的回复。

除了多收的利息外,池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悦达汇金以前是江苏悦达集团的下属公司,是盐城本地的大型国有企业,“放贷时部分收取的利息出具其他公司发票,甚至不出具规范的票据,而且在还款时,还被要求将钱打到个人和其他公司账户,违反了财务规定。”

向市长热线求助,主管局:情况属实

从2018年开始,池先生开始举报悦达汇金的违规违法行为。到2019年,事情有了转机。“我局于8月21日从市长信箱收到‘关于悦达汇金小贷公司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分别于8月23日、9月16日联合开发区金融办工作人员到悦达农贷及悦达科贷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当年的9月18日,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市长信箱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

△相关举报材料

调查结果显示,双方约定年利率从20.88%至24%不等。而2013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根据《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60号)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平均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5%,单笔贷款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的规定,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此外,经调查,科贷、农贷在贷款收息期间,存在部分利息汇至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情况,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部分属实,等等。

调查处理结果中称,根据《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第十八条“农贷公司单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第二十一条“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农贷公司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严禁农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等规定,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限制融资比例;5.停业整顿,对悦达农贷、悦达科贷采取诫勉谈话及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的处罚。

涉及企业几十家,法官:判决没问题

“受害的企业不止我一家,高利息造成不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甚至有的到了破产边缘。”此后,池先生还收集了多家曾向悦达农贷、悦达科贷借过款的企业情况,并反映给了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盐城地方金融管理局第二次答复

2023年1月3日,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答复函》称,通过调阅两家小贷公司相关法院判决材料,查明实际借款利率的有27家,实际借款年利率为18%-24%不等。2012年7月6日至2017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年利率最高为4.35%至6%,折算3倍为13.5%至18%。依照《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60号)第四条、《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7〕90号)第四条,悦达农贷、悦达科贷当年执行的利率高于监管政策规定的利息。

△盐城地方金融管理局第二次答复

“2019年8月,贵公司向我局投诉农贷、科贷违规经营情况,我局已经作出处理。”《答复函》中“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显示:悦达农贷、悦达科贷与贵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和个人发生借款时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那么,违规多收的利息能退还吗?“小贷公司违规了,我们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也没有直接处罚的权力,更没有权限让小贷公司退款。如果违法了,我们可按照规定吊销执照。”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企业认为小贷公司多收了利息,建议到法院起诉。

“我们执行的是法院判决书,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其他事情我不好评价。”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陶姓法官认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只是行业内部规定,法院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判决的,执行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来,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判决有问题,可以走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目前被执行人还差小贷公司130多万元,近期我们还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小贷公司回应:违规不违法,按法院判决来

“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没有还完,利息就一直没有停止计算,我们走的司法途径,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涉事小贷公司经理严义文说。“我们违规不违法,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我们。”近日,该小贷公司负责人许春华认为,金融监管属于行业管理和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最高法、银监会等有相关规定,就要严格执行,法律是强制性规定。

△盐城地方金融管理局第一次答复

许春华说,2019年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违规放贷进行了行业处理,责任人也被悦达集团诫勉谈话,扣了工资,审计局、税务局和纪委都来调查过,没有发现其他问题,“我们是国有小贷公司,从成立到现在,已经交了1.2亿左右的税收,不偷税漏税,遵守法律,这是我们的底线。”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企查查发现,今年4月悦达汇金已经更名为江苏鑫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曾某某,持股70%,江苏悦达集团持股30%。“三四年前,悦达汇金就被我们清退了,不属于国有公司了,现在完全是个人的,网上的信息有些滞后。”江苏悦达集团相关人士表示。

△盐城地方金融管理局第一次答复

法学专家意见存在分歧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友财表示,当时关于合同效力的适用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即使违反也属于“违规不违法”。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明确“【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自此,涉及金融安全的,法院可认定合同无效。本案相关判决已经生效,要想推翻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生效判决难以撤销。现实中类似的案件,法院会在执行程序中做当事人工作,协商处理。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志红认为,“小贷公司虽然能放贷,但是年利率不能超过15%,超过就属于违规放贷,而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小贷公司违规开票据的行为,税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查核实并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李晓斌博士也认为,不得超过法定的15%利息是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超过15%利息违法规定,是无效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从法律适用来看,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错误,该案应启动审判程序改判。”李晓斌说,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李晓斌博士看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于民营经济要保护和促进发展壮大,这是当前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应执行的方针政策。所以,法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重审改判。对于国有小贷企业,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执行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现代快报+记者 孙玉春 姜振军

(校对 张静超)

盐城个人租房

随着城市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家乡

到其他城市生活

地段好的房子价格太高

价位低的位置又比较偏僻

群租房

便伴随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诞生了

狭小的空间里挤满了人

电线私拉乱接

消防器材不到位

……

近年来,因为群租房租客对安全方面不够重视,造成了不少惨剧。群租房的安全隐患一直为全社会担忧和关注,公安机关持续聚焦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罚。

2019年5月,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住有十多名员工,属于生产、居住、经营三合一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新区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该公司5000元罚款的处罚,并责令住宿员工搬离。

2019年7月31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茶山街道一出租房内有人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该出租房进行调查,后在租户朱某停在出租房附近的面包车内将其抓获,并查获15瓶满瓶液化石油气和3个空瓶。朱某因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5日。

2019年9月3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城中村大港老街集中清查发现,新区大港文昌宫一房东孙某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经查,孙某与租户张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将其房屋租赁给王某和张某居住时,未按规定登记2名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未向派出所报备,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9月4日,大港派出所依法对房东孙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民警在集中清查中发现吴某在店面和仓库中存储了大量的烟花爆竹,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吴某因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15日。

2019年9月27日,盐城市公安局大丰区公安局社区民警吴玲玲在对德丰村一组卢某某家进行出租房登记时,发现承租人李某丽冒用杨某某妹妹的身份证进行居住,民警对李某丽询问时,其谎称是杨某某的妹妹,民警仔细查看身份证后发现人证不一,李某丽称现在养胖了,身份证是以前拍的,民警感觉其说话闪烁其词,并且对兄妹俩同住一间的实际状况深感疑惑,遂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调查,杨某某交代李某丽是他从缅甸买过来的,没有任何身份证明,一路乘车都是使用其妹妹的身份证,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对李某丽非法入境拘留审查,对杨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协助非法入境合并处以罚款。

2019年10月17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在无锡市梁溪区广益汽配城附近发现杨陆巷的一处私房里租住着6户人家。在一个厨房间里,有3个液化气钢瓶、2辆电动自行车,其中一辆正在充电。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插座,随意堆放可燃杂物等现象随处可见。社区民警对承租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把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并联系房东第二天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

2019年10月21日,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马坡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消防民警对马坡镇街面的三合一场所开展了专项检查。民警主要针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设施、用火用电、安全出口、生活住宿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向负责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进行整改。

在公安机关排查隐患的同时,租户也应该注意出租房的安全隐患。

群租房常见的

安全隐患

1、线路复杂,存在火灾隐患。群租房内多设置了大量的家用电器和插线板,线路杂乱,多条电线被杂乱地挂在墙上,有的电线在空中打结,有的电线外皮已经破损脱落,严重危害租户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未配备消防设施。出租房屋属人口密集场所,往往缺失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3、鱼龙混杂,容易滋生犯罪。无论是什么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住进群租房,这使群租房的安全系数大大降低。由于价格低、床位多,很多卖淫、吸毒、传销组织等都会选择群租房。

为了您的安全

请远离违法群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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