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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套路怎么认定(小赢卡贷)

如何识别和审理“套路贷”案件,下面是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套路怎么认定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但不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

一、“套路贷”的本质特征

(一)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套路贷”中的“贷”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套路”的手段,“贷”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其真实意图是以借贷为诱饵,以期侵吞被害人更高价值的财产。

(二)债权债务的虚假性

“套路贷”的核心,在于通过欺骗、威胁、暴力、以及“软暴力”等系列违法犯罪手段,在借款合同、协议等民间借贷表象掩盖之下,虚增债权债务,与被害人之间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行为样态随着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审查实质化标准推进而不断翻新花样,导致司法机关有时亦难以快速有效辨明,由此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形式多样的侵财“套路”

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虚增债权债务的实现,立足点是“套路”。当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盲目借贷的冲动性很强,往往在法律知识上又处于劣势地位,就给了“套路贷”可趁之机。“套路”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在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可能多种套路并存,也可能只有一种套路。

二、“套路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证据穿透难

“套路贷”设局者通常注重表面证据完备,精心设计环环相扣的民间借贷假象,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虚增债权债务,形成证据链条闭环的陷阱,有时甚至可以骗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二)“零口供”较多

由于“套路贷”大多经过处心积虑的设计,留下合法民间借贷的表面证据,且因虚增的金额相对较高,起刑往往较重,被害人手中又不易留下直接证据,行为人一方常达成攻守同盟对抗侦查、审查,“零口供”现象较为普遍。

(三)言辞易反复

“套路贷”案件中,由于很多环节是被害人在设局者的指示、引导下完成,并按照要求在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签字,部分内容在签字时为空白,被害人有时也讲不清楚具体细节。由于威胁、“软暴力”等影响,被害人对于该类案件也常有顾虑,言辞有时存在一定出入和反复。部分被告人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因同案人员造成的心理压力而出现供述反复。

(四)罪质罪量把握难

“套路贷”违法犯罪链条长,对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对于洗单、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入户调查等环节参与人,多辩解对于“套路贷”诈骗不知情,对于该部分人员的主观故意认定也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套路贷”实施过程中,欺骗、威胁、暴力、“软暴力”交织,客观行为样态还涉及定性及罪数把握等难点。

三、“套路贷”案件的审查

(一)强化立体思维,准确把握罪质界限

“套路贷”案件由于具有借贷的表象,行为人多辩解系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因此要强化立体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

1. 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约定利息,有时也会收取“砍头息”,但是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出借钱款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或者提前支取“砍头息”,没有虚增债权债务。

2. 与高利贷的界限

高利贷是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在主观目的上,高利贷出借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在以本金获取高额利息,借款合同订立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对本金之外需要偿还的高额利息金额是明知的。“套路贷”的被害人在订立协议时常被告知如果按期归还只需正常还款,虚增的金额不需归还,在主观上陷入虚增部分不必偿还的错误认识。

在手段方法上,“套路贷”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常采取拒接电话、失联等“套路”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以侵吞虚增金额。高利贷的出借人则希望借款人依约按期归还本息。

在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实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其从整体上予以否定评价。高利贷中也可能存在“砍头息”,但不是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 与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放贷的行为人主观目的也是追求利息收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没有虚增债权债务,当满足一定条件,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非法经营罪。

4. 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界限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形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名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例如高利贷、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二是具有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行为,催收行为具有非法性。三是非法催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套路贷”案件中多伴生非法讨债行为,但非法讨债不是“套路贷”的必备要素,在正常的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放贷中均可能存在。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如果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是合法的,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讨债,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分析其非法手段行为构成何罪。

(二)强化“拼图思维”,严格把握证据规则

“套路贷”案件直接证据有时仅有被害人陈述。审理中可运用拼图思维,将证据、事实分模块进行验证,再通过系统集成进行罪质判断,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1. 全景陈述

“套路贷”案件行为人与被害人常有多次接触,被害人报案后的陈述往往只针对其自认为重要的部分,易忽略一些重要细节。行为人多注重规避主观明知,对于部分行为细节会有部分供述。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当庭陈述这一环节,由当事人对过程和细节进行全景陈述,借此发现供述的疑点,再进行交叉比对,从中抓取能够互相印证的模块。

2. 分别质询

“套路贷”案件一般由多人分工配合,且熟知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未分案处理的情况下,部分参与人员到案后对于供认事实有心理顾虑。在法庭讯问阶段,采用分开讯问的方式会取得较好效果。当然,也存在当事人分开讯问和集中质证时供认存在反复的情况,对于其分开讯问时的有罪供述细节,应加大审查力度,对与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互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

3. 系统集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多维度关注一些细节,找到其动因和连接点。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转、转账及取现间的时间跨度、还款情况、出借人经济状况、双方关系、财产变动、交易习惯等细节,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就具体模式和犯罪手法进行横向比较。对于参与部分环节的行为人,对“套路贷”的主观明知,应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通过对细节模块的逐一分析比对,逐渐还原案件全貌。

(三)强化体系思维,精确把握罪量标准

“套路贷”多由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行为来完成,对于犯罪数额、罪数、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等认定,要从整体上把握。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在被害人陈述实得金额存在一定出入的情况下,应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存疑时就低认定。

实务中,对于与“借贷”相关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威胁、“软暴力”滋扰等行为,一般考虑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与“借贷”无关联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由于不具有牵连关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般予以数罪并罚。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获利情况、实际地位和作用等区分主从犯。对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协助办理公证,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行为,以共犯论处。

对于确有证据证实不知道“套路贷”实情,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人员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含义进行了明确,“套路贷”案件有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在实务中要给予充分关注。如行为人有前科或者发现漏罪,还要关注与“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作案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维度,全面审查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

结语:“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证据迷惑性强,与关联犯罪之间的罪质区分较难把握。司法裁判时,要充分运用立体思维、“拼图思维”、体系思维,关注细节,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枉不纵,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同时,要综合考虑各名行为人的地位、作用、情节,罚当其罪。

(作者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来源:上海法治报

小赢卡贷

中国网财经7月16日讯 今日,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下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关于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App运营者尽快整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小赢卡贷、有钱花、及贷等40款App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通知》指出,根据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对网民举报存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App进行评估。

近期,经评估发现,有40款App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被点名的40款APP中,包括深圳市赢众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赢卡贷、百度金融(度小满金融)旗下“有钱花”等13家互联网借贷平台。

其中,有钱花的运营主体为上海优扬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度小满金融CEO朱光为其法定代表人,持股51%。

《通知》要求,相关App运营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联系工作组,领取整改通知,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工作组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领取整改通知或未完成整改的,工作组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据了解,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发布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成立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广东省公安厅也于7月4日公布2019年第二季度监测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42款APP名单,“神舟好易贷”等42款APP,存在超范围读取用户通话记录、短信或彩信,收集用户通讯录、用户设备上已知账号,超权限使用用户设备麦克风等突出安全问题。

此外,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此前发布的《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在16类常用移动APP收集用户必要信息中,金融借贷基本业务功能收集的必要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账号信息、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以及借贷交易信息等7项。

其中,身份信息仅用于对借贷用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紧急联系人信息仅用于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时进行催款。网络运营者应允许用户输入紧急联系人信息,而不应强制读取用户的通讯录。

以下为40款APP全名单:

(责任编辑:赵雅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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