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非要给全款我买车!全款和贷款买车,到底有什么区别?,下面是屿安说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车银行要我还清贷款
说到买车,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认知
“能全款买,当然是全款买最好啦!”
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我们就从费用、两者的优缺点对比来全面分析一下
全款买车还是贷款买车,到底哪个好?
全款买车和贷款买车的区别全款买车就是指,自己一次性付清裸车费用、购置税等等费用购买车辆。
而贷款买车就是指通过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会涉及到贷款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其他的就是增值税+购置税+保险+交强险+上牌费这些费用了。有些可能还有出库费之类的。
也就是说,贷款买车,一般会比全款买车多出2笔费用,和解押手续。
一是贷款利息,二是金融服务费,目前市场行情来看,新车抵押贷款的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折合月利率5%左右,也就是5厘左右的月利息。
但是贷款买车需要支付一笔手续费,每家汽车4S店收取的费用不大一样,少则3000,多则1万。
两者的费用差别很多人在买车的时候,汽车4S店的销售顾问一般都会问一句“您是打算按揭买车还是全款买车”?
为什么几乎每个汽车4S店的销售顾问都问这句话呢?
难道里面有什么猫腻?
这就要从费用的差别和利润的角度来看了
贷款买车和全款买车给出的优惠幅度是不一样的比如,全款的话车价只能优惠1万,但如果是贷款买车,车价甚至能优惠2-3万,区别非常大。
我们知道,现在车的价格越来越透明,在一个城市要想买某一款车型,各个4S店价格基本上大同小异,只要各家都对比一下,总能拿到合适的价格。
其实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对4S店来说肯定是不会亏的,而且贷款买车也是4S店赚钱的一种方式。
因此,4S店自然无法从买卖车的差价来获得高利润,这和以前大不相同,而缺少的利润自然就转嫁到了贷款买车上。
两种方式的费用差别全款买车的费用
我们先来说全款买车的这个情况,一般有4个费用。
第1个,裸车价。
首先当然是你买车的价格。
一般来说,裸车价都会这样算:指导价-优惠价格。
第2个费用就是车辆购置税,税率10%。
算法就是裸车价÷1.13×10%。
之所以除以1.13呢,是因为裸车价里面已经包含了13%的增值税,而算购置税的时候按照规定,是不可以包括增值税的,所以要去掉原来价格里面的增值税,再来算。
第3个费用是保险。
4S店一般会给一个大概的报价的。
十来万的车子4S店报价一般是在4000到5000块钱左右,二十万左右的车子,7000块钱上下。
我们在店里买保险,4S店也是能得到返点的,高的甚至有10%到15%,也算是4S店的一个赚钱的项目。
第4个费用叫上牌费。
普通品牌收个2-300差不多,不收的也是存在的。
(上牌费-图)
稍微贵一点、豪华点的牌子,收你1000块钱,给你上个牌也是有的,虽然他们去的车管所都是同一个。
那其实自己去上牌也挺简单的,像我住的这个杭州,100块钱的号牌费再加上20块钱工本费,搞定了。
如果你店里硬要收的话,那就变成硬要赚我们的钱了,我们可以再聊。
贷款买车的费用
那贷款买车和前面说的全款买车有什么区别呢?主要是接下来说的这3点。
第1个,是金融手续费。
大多数的4S店都是有的,一般是2000-3000元。多一点的话,可能就5000往上了。
第2个,是贷款的利息。
你要让销售把这个贷款明细列出来,每个月的利息、月供、总还款金额,都算出来,自己衡量一下会不会有压力。
如果确实是免息贷款,那我们就要确认一下,是不是真的免息。
什么意思?
如果确实是厂家和4S店搞活动,免息是真的,不然的话可能会收你什么GPS安装费、PDI检测费、出库费、结算费、特殊服务费等,算下来比全款贵不少,如果不清楚,车主们可能还会认为自己捡了便宜。
所以,你不要管他这个名义有时候听起来多荒唐,你要管的是,自己到底掏出去了多少钱。
最后,就是办那个抵押贷款,一般是要把车子的绿本本抵押在银行或者是厂家的这个金融的。
有可能你要问,贷款还完拿绿本的时候,会不会有什么解押费?
口头上说没有没有是没有用的,你最好提前看一下合同。
甚至有些还需要你自己承担运费,而且运费可能还会高达100块!所以就是很坑。
其实,如果实在纠结选全款还是贷款,可以直接分批去看,看同一款车,分别给出的价格。哪个费用低就选哪个。
当然,这是基于我们无经济压力的情况下选择的。
贷款买车注意13大陷阱
西安奔驰维权事件越演越烈,让不少真正想买车的人望而却步。但其实,购车合同中就藏有不少陷阱。
为什么原本是保障车主权益的购车、修车等相关合同,现在却有些让人感到头疼呢?我们不妨来看看汽车销售、维修合同中反映最突出的“霸王条款”,做到防患于未然。
陷阱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
在购买汽车时,车价是大部分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但等谈好价格,约定了提车时间,要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却没有多少人会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反正所有人签的合同都一样,只要车型对、价格对就没什么问题了。密密麻麻好几页纸的内容,我可吃不消全部细细看一遍。”市民刘先生的话代表了不少消费者的观点。可一旦在提车、交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合同恰恰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而真实情况是,有的合同简单到只有一张纸三至五条条款,有的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
陷阱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如某合同规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陷阱三: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
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如某合同规定:“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陷阱四: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
有的合同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而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的则所有权归卖方。此类条款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时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
陷阱五: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某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天灾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或者规定:“因船务、报关、途中运输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条款中,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第一〇七条、第一一七条的规定。
陷阱六:车价特别约定,加大消费者风险
不少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陷阱七: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陷阱八: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消费者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陷阱九: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合同规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陷阱十: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如“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条款在不少合同中作为约定条款,特别是汽车质量标准,同一合同中质量标准不止一个,有厂家标准、有集团公司标准或某品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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